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侵附民,30,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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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侵訴字第87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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