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審交易,1230,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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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起偉
選任辯護人 蕭宗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七條所明定。

本件被告李起偉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程文村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乙份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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