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審交簡附民,58,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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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謝羽喬
被 告 陳建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10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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