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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0號
原 告 凃甘
被 告 劉茂德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9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5000元,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判決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與原告即告訴人成立調解,有本院104年度司中調字第2528號調解程序筆錄可按,告訴人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91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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