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三、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附表一編號1、附表
- 事實及理由
- 壹、犯罪事實
- 一、龍更新於民國96年間,因妨害自由、重利案件,經本院以96
- 二、(103年度偵緝字第1528號)龍更新與謝明宗(另案偵辦)
- 三、(103年度偵緝字第1529號)龍更新自102年4月間起,與
- 四、(103年度偵緝字第1530號)龍更新與黃建豪、謝明宗、吳
- 五、(103年度偵緝字第1534號)龍更新自101年9月中旬起,
- 貳、證據名稱:
- 一、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 二、犯罪事實欄三部分
- 三、犯罪事實欄四部分
- 四、犯罪事實欄五部分
-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 二、核被告就附表一、二、三及附表四編號1-8、10-23所為,均
- 三、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
- 四、爰審酌被告陳明其學歷為高中肄業,職業為洗車工,也有開
- 五、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
-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更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528 號、第1529號、第1530號、第1534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龍更新犯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
三、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1、4、附表四編號4、7-8、10-12、14、16-17、20、2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編號2-3、5-7、附表三編號1-3、附表四編號1-3、5-6、9、13、15、18-19、21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龍更新於民國96年間,因妨害自由、重利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00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7年4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103 年度偵緝字第1528號)龍更新與謝明宗(另案偵辦)、吳俊賢(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原易字第5號判處罪刑確定)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組成詐欺集團,由龍更新負責收購SIM 卡,提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龍更新先於102年3、4月間透過謝明宗收購SIM卡,謝明宗即以每支行動電話門號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經由吳俊賢向童楷侑(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原易字第5號判處罪刑確定)購得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後,即交付予龍更新供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作為詐騙之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該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後,即於102年4月25日上午11時7 分許,以童楷侑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陳樹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稱為其友人黃義弘,因於上海發生事故急需用錢,請其匯款云云,再於同日11時57分許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傳送簡訊予陳樹人,要求陳樹人將20萬元匯入胡雅婷(業經本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385號判處罪刑確定)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致陳樹人陷於錯誤,委由太太黃美月於同日下午2 時45分許,至第一商業銀行匯款20萬元至胡雅婷之前揭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103年度偵緝字第1529號)龍更新自102年4 月間起,與謝明宗(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9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512號駁回上訴確定)及其他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組成詐欺集團,由龍更新負責收購SIM 卡、金融帳戶等,提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龍更新先向謝宗毅(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36號判處罪刑確定)收購SIM卡,謝宗毅即於102年6月16日向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後,旋於同日起至同年8 月12日前之某不詳時間,將上開行動電話之SIM 卡寄送交付予龍更新,供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騙他人使用;
龍更新復指示謝明宗提供帳戶,謝明宗即於102年8月12日以前某日,提供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草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龍更新,供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作為詐欺他人財物之用,龍更新並指示謝明宗擔任車手,依龍更新之指示提領詐騙所得款項。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及帳號後,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102年8月12日14時20分許,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予廖芳貞,佯裝為廖芳貞之友人,向其詐稱急需用錢云云,致廖芳貞陷於錯誤,遂於同日14時45分許,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匯款6 萬元至謝明宗前揭郵局帳戶內,旋遭謝明宗提領一空(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
㈡、於同日15時30分許,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予沈雅卿(未據告訴),佯裝為沈雅卿之友人,向其詐稱急需用錢云云,致沈雅卿陷於錯誤,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存款15萬元至謝明宗前揭郵局帳戶,嗣因該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致詐欺集團成員未能提領得逞(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
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四、(103 年度偵緝字第1530號)龍更新與黃建豪、謝明宗、吳俊賢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組成詐欺集團,由龍更新負責收購行動電話SIM 卡,交付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龍更新先聯絡謝明宗與黃建豪負責以每個行動電話SIM 卡門號2000元代價對外收購,謝明宗與黃建豪即於102年3月12日18時許,透過吳俊賢向童楷侑(另案偵辦)收購其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等SIM卡共2張,再由謝明宗及黃建豪至南投縣草屯鎮某統一超商將SIM 卡寄送至金門地區交予龍更新,由龍更新轉交所屬詐欺集團供作詐騙之用;
龍更新所屬詐欺集團綽號「顏大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並以前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不知情之林志頡(業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偵字第16410號為不起訴處分)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指揮林志頡先於102年5月24日17時44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 號某物流中心,領取不知情之姜皇愷(業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偵字第15248號為不起訴處分)所寄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提款卡後,隨即於同日18時50分許,將上開提款卡置於家樂福鼎山店(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某置物櫃內。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提款卡後,即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林承逸、林威志、鍾佳蓉、趙健彰、林奕辰、陳慶瑋、周黃衣玟等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中,並依指示至附表二所示之超商購買如附表所示之遊戲點數,再將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告知詐騙集團成員,供詐騙集團成員將點數儲值並使用。
遭詐騙金額旋為詐欺集團成員以上開購入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集團成員將詐得款項提領一空。
案經林承逸、林威志、趙健彰、陳慶瑋、周黃衣玟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五、(103年度偵緝字第1534號)龍更新自101年9 月中旬起,與陳宜甫、劉滋琪、張月容、洪聖欽、謝明宗、黃建豪、黃耀德(上7人就附表四編號1-21部分,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051號、第2876號、第2918號判處罪刑,張月容、謝明宗、黃建豪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240號、第245號駁回上訴確定;
謝明宗就編號22部分,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90號判處罪刑確定)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組成詐欺集團,由龍更新負責統籌收購人頭SIM 卡及帳戶,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龍更新即與陳宜甫、劉滋琪、張月容、洪聖欽、謝明宗、黃建豪、黃耀德等人分別為下列行為:㈠龍更新指示陳宜甫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並提領贓款再匯至龍更新指定之帳戶。
陳宜甫即於101 年12月17日前數日某時,在臺中市西屯區逢甲大學附近,以4000元之代價,向廖家宏購入其所購得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號SIM卡2張,陳宜甫取得前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後,即交付予龍更新作為聯絡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利用前開行動電話門號,向下列㈡之1.、2.、3.所示被害人詐得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且傳發匯款帳戶帳號予附表四編號1-3、5-6、9-10所示之被害人,供各該被害人匯款。
㈡龍更新藏匿大陸地區與不詳姓名成年人,利用行動電話門號向不特定被害人詐騙財物,以行動電話門號及平板電腦作為聯繫工具,由陳宜甫接受龍更新之指揮,擔任負責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車手工作,並提供匯款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或傳發匯款帳號予被害人匯款使用,且將取得之詐欺款項扣除其應得之30% 後,依龍更新指示將餘款匯入指定帳戶,或轉交具有犯意聯絡之龍更新之妻劉滋琪,復於102年5月13日吸收亦有犯意聯絡之張月容擔任車手,而共同為附表四編號1-14、17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附表四編號3 部分被害人匯入款項即時涷結,未被領取,編號9 部分被害人取消匯款而未得逞,其餘部分車手提款時間、地點如附表五所示,劉滋琪僅參與附表四編號4-8、10-14、17部分,張月容僅參與附表四編號13、14部分),另利用前開向廖家宏購得之行動電話門號詐得下列所示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供詐欺集團指示被害人匯款及提領詐騙所得使用,而分別為下列行為:1.陳宜甫於「UT聊天室」暱稱「借錢不用證明」,廖翊鈞於101年12月20日9時許,向陳宜甫詢問借款事宜,陳宜甫即假萬泰銀行專員「蔡勝文」之名,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廖翊鈞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表示可以替其申辦信用卡及借款,要廖翊鈞攜帶銀行存簿及提款卡至逢甲大學前便利商店交付,致廖翊鈞陷於錯誤,於101 年12月20日11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福星路萊爾富便利商店前,將其所有之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陳宜甫,陳宜甫則交付廖翊鈞「萬泰銀行蔡勝文專員」名片1 張,而成功詐得該帳戶,並提供予龍更新所屬之詐騙集團作為詐騙後供被害人匯款使用(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
嗣龍更新所屬之詐騙集團於如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時間,以所示之方法詐騙王碧霞,使王碧霞陷於錯誤,而將所示之金額匯入上開詐得之帳戶。
2.陳宜甫於102年3月24日上午,自稱「許文雄」向郭育瀅佯稱可代為辦理現金卡,因郭育瀅表示願意申辦,陳宜甫即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郭育瀅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申辦現金卡事宜,要求郭育瀅提供雙證件影本、郵局存摺及提款卡等,郭育瀅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即於102年3月24日下午,在苗栗縣竹南鎮○○路0段000號7-ELEVEN便利商店仟翔門市,委託「宅急便」將其所有之苗栗中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寄送至陳宜甫指定之臺中市○○區○○里○○○路000 號,而成功詐得該帳戶,並提供龍更新所屬之詐騙集團作為詐騙後供被害人匯款使用(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
嗣龍更新所屬之詐騙集團於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時間,以所示之方法詐騙石燕叁,使石燕叁陷於錯誤,而將所示之金額匯入上開詐得之帳戶。
3.陳宜甫於102年3月25日,利用平板電腦,在臺中市逢甲大學附近登入網際網路「UT聊天室」,向簡欣褕佯稱可代為辦理貸款,但須先提供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云云,並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簡欣褕聯絡;
使簡欣褕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稍後,在不詳地點,委託「宅急便」,將其所有土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寄送至陳宜甫指定之地點,而成功詐得該帳戶,並提供龍更新所屬之詐騙集團作為詐騙後供被害人匯款使用(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
嗣龍更新所屬之詐騙集團於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時間,以所示之方法詐騙黃于珍,使黃于珍陷於錯誤,而將所示之金額匯入上開詐得之帳戶。
㈢張月容明知陳宜甫為詐欺集團成員,竟與陳宜甫、龍更新、劉滋琪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102年5月14日起受僱於陳宜甫擔任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車手工作,約定每提領10萬元可分得3000元之報酬,陳宜甫並交付手機1支(含SIM卡)供其聯繫使用。
嗣龍更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四編號13、14所示之詐術,誘使林宜蓁、戴國華匯款後,張月容即依陳宜甫之指示,於附表五編號13、14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劉千慈所有內湖文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陳世瑋所有玉山銀行中崙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五編號13、14部分所示之款項得手,陳宜甫合計給予張月容8000元之報酬。
㈣龍更新與其妻劉滋琪,明知龍更新藏匿大陸地區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且陳宜甫所交付之款項為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仍與陳宜甫、張月容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繫工具,自101年12月25日起至102年5月18日止,在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之2 其住處樓下,收受陳宜甫所交付之贓款。
陳宜甫先後將由其擔任車手,受龍更新指示提領詐得款項,於如附表四編號4-8、10-14、17所示之時間,以所示詐欺手法,向附表編號4-8、10-14、17所示之人詐騙後並匯款後,由陳宜甫將領得附表四編號4-8、10-14、17所示金額,於扣除自己應得部分後之餘款(其中附表四編號5、6 部分共7萬3500元,編號12、14、17部分各7 萬元,其餘數目不詳),交予劉滋琪收受,再由劉滋琪依龍更新之指示轉匯至指定帳戶。
㈤龍更新自102年2月中旬起,透過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綽號「小四」之不詳姓名成年人邀約洪聖欽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而與洪聖欽、「小四」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依「小四」之指示提領詐欺所得,約定洪聖欽可分得提領金額百分之10之報酬,「小四」並交付手機1支(含SIM卡)供其聯繫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四編號10、16所示之詐術,誘使林慶仁、林茂松匯款後,洪聖欽即依「小四」之指示,於附表五編號8 所示之時間、地點,委託其不知情之前妻陳佳霖(另為不起訴處分),持張博凱所有彰化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五編號8 所示之款項(陳宜甫曾轉傳帳號予林慶仁匯款,並分擔提領工作,且將部分提領款項交予劉滋琪,洪聖欽就此部分亦與陳宜甫、劉滋琪、龍更新具有犯意聯絡);
另於附表五編號10所示之時間、地點,持林賢達所有渣打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五編號10部分所示之款項。
得手後均由洪聖欽扣除應得部分,再將餘款依「小四」指示轉匯入指定帳戶。
㈥龍更新自102年4月間起,邀約黃建豪、謝明宗,加入龍更新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龍更新、黃建豪、謝明宗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龍更新指示渠等提領詐欺所得,彼此間均以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繫工具,並由謝明宗向童楷侑購得臺灣銀行中興新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匯款使用,黃建豪則另吸收亦有犯意聯絡之廖文憲、黃耀德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車手工作,約定黃建豪可分得每次提領金額百分之1﹒5之報酬,謝明宗、廖文憲、黃耀德可分得各自提領金額百分之3之報酬。
嗣龍更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四編號15、編號18至編號22所示之詐術,誘使吳金城、江金灶、黃美麗、張秋菊、余欣蕙、戴登燦匯款後,黃建豪即依龍更新之通知,於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時間、地點,指示謝明宗持購得之童楷侑所有前開臺灣銀行中興新村分行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五編號12部分所示之款項;
於附表五編號16所示之時間、地點,指示廖文憲持謝明宗購得之童楷侑所有前開臺灣銀行中興新村分行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五編號16所示之款項;
於附表五編號17所示之時間、地點,指示謝明宗持購得之童楷侑所有前開臺灣銀行中興新村分行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五編號17所示之款項;
於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時間、地點,指示黃耀德持黃建豪自不詳管道取得之洪文聰所有臺中商業銀行大慶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五編號18部分所示之款項。
得手後均由黃建豪扣除應得部分,再將餘款依龍更新指示轉匯入指定帳戶。
迨於102年5月16日,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查獲洪聖欽,並扣得如附表六編號1-9所示之物,且帶同洪聖欽至臺中市豐原區鎌村路之超商,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金融卡提款,扣得如附表六編號10-11 所示之物;
在南投縣草屯鎮○○路○○巷00號查獲黃建豪,並扣得如附表六編號12所示之物;
在南投縣草屯鎮○○路0段000 巷00號之22查獲謝明宗,並扣得如附表六編號13-18所示之物;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號7樓之2查獲廖家宏,並扣得如附表六編號19-26所示之物。
另於102年5 月18日,在高雄市建國二路、林森路口查獲陳宜甫、張月容,並分別扣得如附表六編號27-30、31-34所示之物。
復於102年5 月20日,在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之2查獲劉滋琪,並扣得如附表六編號35-42 所示之物。
案經張桂英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林宜蓁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吳金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茂松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貳、證據名稱:
一、犯罪事實欄二部分㈠被告龍更新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之自白。
㈡證人謝明宗、吳俊賢、童楷侑於警詢時之證述;
被害人即證人陳樹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臺灣銀行健行分行102年5月30日健行營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用戶門號基本資料查詢、行動電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通聯調閱查詢單、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二、犯罪事實欄三部分㈠被告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之自白。
㈡證人謝明宗於警詢時之證述;
被害人即證人廖芳貞、沈雅卿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存款人收執聯、謝明宗前揭郵局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謝宗毅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3360號起訴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36號判決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808號起訴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98號判決書。
三、犯罪事實欄四部分㈠被告龍更新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之自白。
㈡證人謝明宗、黃建豪、吳俊賢、童楷侑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人姜皇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林志頡於警詢時之證述;
告訴人即證人林承逸、林威志、趙健彰、陳慶瑋、周黃衣玟於警詢時之證述;
被害人即證人林奕辰、鍾佳蓉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證人姜皇愷於中信商銀帳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合庫商銀帳戶及交易明細。
㈣告訴人林承逸匯款之新莊市農會存戶交易明細表12張、告訴人林威志匯款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1 張、被害人鍾佳蓉匯款之玉山銀行交易明細表2 張、告訴人趙健彰及被害人林奕辰匯款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 張、告訴人周黃衣玟匯款之安泰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影本1 張、中信商銀102年10月22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 號函、客戶資料、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交易明細、統一超商紙本電子發票、遊戲點數購買存根、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聯調閱查詢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分駐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港埔派出所受理詐騙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四、犯罪事實欄五部分㈠被告龍更新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之自白。
㈡證人陳宜甫、廖家宏、劉滋琪、張月容、黃建豪、謝明宗、洪聖欽、廖文憲、黃耀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另案被告陳佳霖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廖翊鈞、被害人即證人謝秀臣、徐邱美、王碧霞、黃昭允、林慶章、王賴金鳳、陳坤櫻、鄧秀真、林慶仁、黃于珍、戴國華、吳金城、林茂松、黃崇軒、江金灶、張秋菊、余欣蕙、戴登燦於警詢時之證述;
被害人即證人石燕叁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證人郭育瀅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告訴人即證人張桂英、林宜蓁於警詢時之證述;
告訴人即證人黃美麗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萬泰銀行蔡勝文專員名片影本、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
宅急便托運單影本、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邱小芳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金融電信人頭帳戶及電話犯罪案件管制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渣打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邱小芳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入戶匯款匯票電傳送現申請書、石士慶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郵政入戶匯款匯票電傳送現申請書影本、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陳報單、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 紙、鍾采蓉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鍾采蓉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02年3月22日(102)兆銀重字第010號函及附件基本資料(莊三德)及往來交易明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華泰銀行跨行匯款回單影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02年3月22日(102)兆銀重字第010號函及附件基本資料(莊三德)及往來交易明細;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張博凱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4張、張博凱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簡御愷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2 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3日儲字第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開戶基本資料(簡欣褕)及歷史交易清單;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年6月6日儲字第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帳戶基本資料(劉千慈)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渣打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玉山銀行中崙分行102年6月5日玉山中崙字第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申請人基本資料(陳世瑋)及交易明細資料;
存簿內頁影本、臺灣銀行中興新村分行102年5月2日中興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申請人基本資料(童楷侑)及交易明細資料;
香港馬會彩券局主任羅志明名片影本、香港馬會彩券局收據影本、恒生銀行支票影本、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影本5 張、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副本聯影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頭份分行102年5 月29日(102)兆銀頭份營字第22號函及附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銀行頭份分行102年5月29日頭份營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臺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102年6月18日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臺灣銀行中興新村分行102年5月2日中興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申請人基本資料(童楷侑)及交易明細資料、臺灣銀行中興新村分行102年5月2日中興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申請人基本資料(童楷侑)及交易明細資料;
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
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
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簡訊畫面;
自動櫃員機監視翻拍照片、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自動化服務機器(ATM )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
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
本院102 年聲搜字第1386號搜索票影本,刑事警察局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照片。
叁、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 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並未更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惟將得科或併科之罰金刑上限由「銀元1,000元即新臺幣3萬元以下」提高至「新臺幣50萬元以下」,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對犯詐欺罪者加重處罰之情形,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103年6月20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就附表一、二、三及附表四編號1-8、10-23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四編號9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按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既在犯罪行為人手中,於被害人匯款至犯罪行為人之上開人頭帳戶,迄警察受理報案通知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凍結其內現款時,犯罪行為人實際上既得領取,對該匯入之款項顯有管領能力,自屬既遂,應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3號結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122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附表四編號3 之被害人徐邱美已匯款至人頭帳戶內,迄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凍結其內現款時,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實際上既得領取,自屬既遂,起訴書就附表四編號3 之部分認成立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容有誤會。
又起訴書漏未就附表三部分論罪,亦有未洽。
查被告於96年間,因妨害自由、重利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00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 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7年4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犯本件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1-12、15-16、18 所示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就附表四編號9 犯行僅止於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其刑有加減,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三、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參照)。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犯行,與謝明宗、吳俊賢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就附表一編號2、3犯行,與謝明宗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就附表二犯行,與黃建豪、謝明宗、吳俊賢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就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1-3、9犯行,與陳宜甫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就附表四編號4-8、11-12、17犯行,與陳宜甫、劉滋琪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就附表四編號10犯行,與陳宜甫、劉滋琪、洪聖欽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就附表四編號13-14 犯行,與陳宜甫、劉滋琪、張月容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就附表四編號15、19犯行,與謝明宗、黃建豪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就附表四編號16犯行,與洪聖欽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就附表四編號18犯行,與謝明宗、黃建豪、廖文憲及其他屬詐欺集團成員;
就附表四編號20犯行,與黃建豪、黃耀德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就附表四編號21犯行,與黃建豪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就附表四編號22犯行,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就附表一所犯3次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所犯7次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三所犯3次詐欺取財罪,就附表附表四編號1-8、10-22所犯21次詐欺取財罪,就附表四編號9所犯1 次詐欺取財未遂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陳明其學歷為高中肄業,職業為洗車工,也有開小吃攤,月入約2、3萬元,家中成員有太太及 2個小孩,其另有1 孩子因罹重症,於被告返台投案時在機上過世,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係因該重病孩子醫療需要而犯本件詐欺罪,兼衡被告前有多次詐欺前科,再犯本件詐欺犯罪,惡性較重,本件詐欺犯行多達35件,並嚴重危害社會信賴關係,致被害人等損失不眥,惟被告係自行返台投案,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分別定應執行刑,就得易科罰金之罪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777號判決參照)。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9、12-15、27-29、33、35皆屬各該被告或共犯所有(共犯張月容持有之手機、SIM卡係共犯陳宜甫轉交,共犯洪聖欽持有之手機、SIM 卡係詐欺集團成員轉交),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各該共犯陳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分別於相關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至於附表六編號30所示之物,係共犯陳宜甫依被告指示提領之贓款;
編號34所示之物,係共犯陳宜甫交付共犯張月容之贓款;
編號36所示之物,係共犯陳宜甫依被告指示轉交予被告劉滋琪之贓款;
編號11所示之物,係查獲員警帶同共犯洪聖欽以扣押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金融卡提領之贓款,均為相關被害人被詐欺所交付之款項,非屬被告或其他共犯所有,不得宣告沒收。
另其餘扣案物品,尚乏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與本件犯罪具直接關連性,且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勝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 │
│ │
├──┬────┬──────────┬────┬─────┬────────┬─────────┤
│編號│告訴人/ │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主 文 │
│ │被害人 │ │ │(新臺幣)│ │ │
├──┼────┼──────────┼────┼─────┼────────┼─────────┤
│ 1 │陳樹人 │102年4月25日11時7 分│102年4月│20萬元 │胡雅婷之臺灣銀行│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
│ │ │許,以門號0000000000│25日下午│ │帳號00000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捌│
│ │ │號行動電話撥打陳樹人│2時45分 │ │號帳戶 │月。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許 │ │ │ │
│ │ │動電話,佯稱為其友人│ │ │ │ │
│ │ │黃義弘,因於上海發生│ │ │ │ │
│ │ │事故急需用錢,請其匯│ │ │ │ │
│ │ │款云云。 │ │ │ │ │
├──┼────┼──────────┼────┼─────┼────────┼─────────┤
│ 2 │廖芳貞 │於102年8月12日14時20│102年8月│6萬元 │謝明宗之中華郵政│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
│ │ │分許,撥打電話予廖芳│12日14時│ │股份有限公司草屯│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貞,佯裝為廖芳貞之友│45分許 │ │郵局帳號00000000│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人,向其詐稱急需用錢│ │ │151450號帳戶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云云。 │ │ │ │日。 │
├──┼────┼──────────┼────┼─────┼────────┼─────────┤
│ 3 │沈雅卿 │於102年8月12日15時30│102年8月│15萬元 │同上開帳戶 │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
│ │ │分許,撥打電話予沈雅│12日某時│ │ │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卿,佯裝為沈雅卿之友│許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人,向其詐稱急需用錢│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云云。 │ │ │ │日。 │
└──┴────┴──────────┴────┴─────┴────────┴─────────┘
┌──────────────────────────────────────────────────────┐
│附表二 │
│ │
├──┬────┬──────────┬────┬─────┬────┬─────────┬─────────┤
│編號│告訴人/ │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購買點數 │主 文 │
│ │被害人 │ │ │(新臺幣)│ │ │ │
├──┼────┼──────────┼────┼─────┼────┼─────────┼─────────┤
│1 │林承逸 │102 年5 月26日17時17│102 年5 │2萬9988元 │姜皇愷之│依指示至統一超商新│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
│ │ │分許,撥打林承逸之門│月26日17│、5123元 │中信商銀│宏盛門市,購買智冠│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時56分許│ │000-0000│遊戲點數9 萬元;至│月。 │
│ │ │話,謊稱因網路購物錯│、18時許│ │00000000│統一超商新樹門市,│ │
│ │ │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 │ │號帳戶 │購買智冠遊戲點數1 │ │
│ │ │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 │ │ │萬元。 │ │
│ │ │且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 │ │ │ │ │
│ │ │數云云。 │ │ │ │ │ │
├──┼────┼──────────┼────┼─────┼────┼─────────┼─────────┤
│2 │林威志 │102 年5 月26日15時25│102 年5 │1萬9230元 │姜皇愷之│依指示統一超商嘉南│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
│ │ │分許,撥打林威志之門│月26日18│ │中信商銀│門市,購買智冠點數│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時6 分許│ │000-0000│2000元。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話,謊稱因網路購物錯│ │ │00000000│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 │ │號帳戶 │ │日。 │
│ │ │以帳戶內餘額購買遊戲│ │ │ │ │ │
│ │ │點數,終止帳戶以停止│ │ │ │ │ │
│ │ │扣款,且須以另一帳號│ │ │ │ │ │
│ │ │匯款云云。 │ │ │ │ │ │
├──┼────┼──────────┼────┼─────┼────┼─────────┼─────────┤
│3 │鍾佳蓉 │102 年5 月26日某時許│102年5月│2 萬9989元│姜皇愷之│依指示到統一超商崇│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
│ │ │,撥打鍾佳蓉之門號 │26日18時│、1 萬1001│中信商銀│學門市,購買智冠遊│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43分許 │元 │000-0000│戲點數共計5 萬6000│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謊稱因網路購物簽收│ │ │00000000│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成分期付款,需操作自│ │ │號帳戶、│ │日。 │
│ │ │動提款機解除,且須以│ │ │中華郵政│ │ │
│ │ │餘額至超商購買遊戲點│ │ │000-0000│ │ │
│ │ │數云云。 │ │ │00000000│ │ │
│ │ │ │ │ │1號帳戶 │ │ │
├──┼────┼──────────┼────┼─────┼────┼─────────┼─────────┤
│4 │趙健彰 │102年5月26日18時許,│102年5月│2萬9989元 │姜皇愷之│依指示至統一超商員│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
│ │ │撥打趙健彰之門號0928│26日19時│ │合庫商銀│農門市,購買智冠遊│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 │103160號行動電話,謊│7分許 │ │000-0000│戲點數共10萬元。 │月。 │
│ │ │稱因網路購物操作錯誤│ │ │00000000│ │ │
│ │ │,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提│ │ │8號帳戶 │ │ │
│ │ │款機更正錯誤,且須至│ │ │ │ │ │
│ │ │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始能│ │ │ │ │ │
│ │ │將匯出之錢一併退還云│ │ │ │ │ │
│ │ │云。 │ │ │ │ │ │
├──┼────┼──────────┼────┼─────┼────┼─────────┼─────────┤
│5 │林奕辰 │102年5月26日18時40分│102年5月│2萬9989元 │姜皇愷之│依指示至統一超商大│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
│ │ │許,撥打林奕辰之電話│26日18時│ │合庫商銀│肚門市,購買智冠遊│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 │,謊稱購書訂單誤填為│58分許 │ │000-0000│戲點數共1 萬元。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 │ │00000000│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提款機解除,且須至超│ │ │8號帳戶 │ │日。 │
│ │ │商購買遊戲點數云云。│ │ │ │ │ │
├──┼────┼──────────┼────┼─────┼────┼─────────┼─────────┤
│6 │陳慶瑋 │102年5月26日17時50分│102 年5 │1萬1111元 │姜皇愷之│依指示至全家便利商│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
│ │ │許,撥打陳慶瑋之門號│月26日19│ │合庫商銀│店秀朗店購買智冠遊│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時25分許│ │000-0000│戲點數1000元。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謊稱因網路購物操作錯│ │ │00000000│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 │ │8號帳戶 │ │日。 │
│ │ │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 │ │ │ │ │
│ │ │且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 │ │ │ │ │
│ │ │數云云。 │ │ │ │ │ │
├──┼────┼──────────┼────┼─────┼────┼─────────┼─────────┤
│7 │周黃衣玟│102年5月26日某時許,│102年5月│6998元 │姜皇愷之│ │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
│ │ │撥打周黃衣玟電話,謊│26日20時│ │中信商銀│ │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 │ │稱為臺灣購物賣場人員│49分許 │ │000-0000│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因作業人員疏失誤設│ │ │00000000│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定為約定轉帳帳戶,將│ │ │號帳戶 │ │日。 │
│ │ │分期扣款並寄送12期商│ │ │ │ │ │
│ │ │品,需操作自動提款機│ │ │ │ │ │
│ │ │取消設定云云。 │ │ │ │ │ │
└──┴────┴──────────┴────┴─────┴────┴─────────┴─────────┘
┌──────────────────────────────────┐
│附表三 │
│ │
├──┬────┬────────────────┬─────────┤
│編號│被害人 │ 詐騙時間、地點及方式 │主 文 │
│ │ │ │ │
├──┼────┼────────────────┼─────────┤
│ 1 │廖翊鈞 │陳宜甫於「UT聊天室」暱稱「借錢不│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
│ │ │用證明」,廖翊鈞於101年12月20日9│財罪,累犯,處有期│
│ │ │時許,向陳宜甫詢問借款事宜,陳宜│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甫即假萬泰銀行專員「蔡勝文」之名│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折算壹日。 │
│ │ │電話與廖翊鈞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表示│ │
│ │ │可以替其申辦信用卡及借款,要廖翊│ │
│ │ │鈞攜帶銀行存簿及提款卡至逢甲大學│ │
│ │ │前便利商店交付,致廖翊鈞陷於錯誤│ │
│ │ │,於101年12月20日11時許,在臺中 │ │
│ │ │市西屯區福星路萊爾富便利商店前,│ │
│ │ │將其所有之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1│ │
│ │ │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 │
│ │ │密碼交付予陳宜甫,陳宜甫則交付廖│ │
│ │ │翊鈞「萬泰銀行蔡勝文專員」名片1 │ │
│ │ │張,而成功詐得該帳戶。 │ │
├──┼────┼────────────────┼─────────┤
│ 2 │郭育瀅 │陳宜甫於102年3月24日上午,自稱「│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
│ │ │許文雄」向郭育瀅佯稱可代為辦理現│財罪,累犯,處有期│
│ │ │金卡,因郭育瀅表示願意申辦,陳宜│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甫即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動電話與郭育瀅之門號0000000000號│折算壹日。 │
│ │ │行動電話聯繫申辦現金卡事宜,要求│ │
│ │ │郭育瀅提供雙證件影本、郵局存摺及│ │
│ │ │提款卡等,郭育瀅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
│ │ │誤,即於102年3月24日下午,在苗栗│ │
│ │ │縣竹南鎮○○路0段000號7-ELEVEN便│ │
│ │ │利商店仟翔門市,委託「宅急便」將│ │
│ │ │其所有之苗栗中苗郵局帳號00000000│ │
│ │ │829639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 │
│ │ │,寄送至陳宜甫指定之臺中市龍井區│ │
│ │ │新莊里遊園北路115號,而成功詐得 │ │
│ │ │該帳戶。 │ │
├──┼────┼────────────────┼─────────┤
│ 3 │簡欣褕 │陳宜甫於102年3月25日,利用平板電│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
│ │ │腦,在臺中市逢甲大學附近登入網際│財罪,累犯,處有期│
│ │ │網路「UT聊天室」,向簡欣褕佯稱可│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代為辦理貸款,但須先提供存摺、金│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融卡及密碼云云,並使用行動電話門│折算壹日。 │
│ │ │號0000000000號與簡欣褕聯絡;使簡│ │
│ │ │欣褕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 │
│ │ │稍後,在不詳地點,委託「宅急便」│ │
│ │ │,將其所有土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 │
│ │ │0723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 │
│ │ │寄送至陳宜甫指定之地點,而成功詐│ │
│ │ │得該帳戶。 │ │
└──┴────┴────────────────┴─────────┘
┌─────────────────────────────────────────────────────┐
│附表四 │
├─┬───┬─────────────┬───────────┬──────────┬──────────┤
│編│ │ │匯款時間、地點及方式 │ │ │
│ │被害人│詐欺方法 ├───────────┤匯款金額及人頭帳戶 │主文 │
│號│ │ │匯款憑證 │ │ │
├─┼───┼─────────────┼───────────┼──────────┼──────────┤
│ 1│謝秀臣│龍更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 │102年1月10日下午某時,│5萬元匯入邱小芳所有 │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02 年1 月10日13時許,以不│在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華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詳電話撥打予謝秀臣,向謝秀│臨櫃匯款。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臣佯稱係其老同事鄭成平,欲├───────────┤戶,由不詳詐欺集團成│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向其借款,並由陳宜甫利用其│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員提領。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7│
│ │ │向廖家宏購得之0000000000號│存款憑條(收據)影本。│ │-2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行動電話門號傳發邱小芳所有│ │ │ │
│ │ │華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戶帳│ │ │ │
│ │ │號予謝秀臣,使謝秀臣信以為│ │ │ │
│ │ │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2│張桂英│龍更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 │102年1月11日14時30分許│5萬元匯入邱小芳所有 │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財│
│ │(告訴)│102 年1 月11日15時18分許,│,在渣打銀行大湖分行臨│華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櫃匯款。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撥打予張桂英,向張桂英佯稱├───────────┤戶,由不詳詐欺集團成│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係其以前同事李珮珮,欲向其│渣打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員提領。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7│
│ │ │借款,並由陳宜甫利用其向廖│。 │ │-2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家宏購得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門號傳發邱小芳所有華南│ │ │ │
│ │ │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戶帳號予│ │ │ │
│ │ │張桂英,使張桂英信以為真,│ │ │ │
│ │ │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
│ 3│徐邱美│龍更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 │102年1月10日13時43分許│5萬元匯入石士慶所有 │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02 年1 月10日12時許,以不│,在華江郵局臨櫃匯款。│供臺北民生郵局帳號00│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詳門號撥打予徐邱美,向徐邱│ │000000000000號帳戶。│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美佯稱係其朋友淑惠,欲向其│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借款,並由陳宜甫利用其向廖│ │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7│
│ │ │家宏購得之0000000000號行動├───────────┤ │-2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電話門號傳發石土慶所有臺北│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 │ │
│ │ │民生郵局帳戶帳號予徐邱美,│。 │ │ │
│ │ │使徐邱美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 │ │
│ │ │誤,依指示匯款,惟因該帳戶│ │ │ │
│ │ │已列為警示戶,而未被領取。│ │ │ │
├─┼───┼─────────────┼───────────┼──────────┼──────────┤
│ 4│王碧霞│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 1年12│⑴101年12月25日13時5分│⑴12萬元匯入吳錕璋所│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月25日13時許,以0000000000│ 許,在基隆復興路郵局│ 有三重溪尾街郵局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予王碧霞│ 臨櫃匯款。 │ 號00000000000000號│柒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之夫,自稱係其同學梁志偉,│⑵101 年12月25日15時1 │ 帳戶,由不詳詐欺團│號27-29、35所示之物 │
│ │ │欲向其借款,王碧霞之夫將此│ 分許,在臺灣銀行基隆│ 成員提領。 │均沒收。 │
│ │ │情告知王碧霞,王碧霞因而信│ 分行臨櫃匯款。 │⑵6萬元匯入廖翊鈞所 │ │
│ │ │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及存│ │ 有臺灣銀行台中分行│ │
│ │ │現至指定帳戶。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 帳戶,由陳宜甫提領│ │
│ │ │ │、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 ,提領後扣除應得部│ │
│ │ │ │存根影本。 │ 分,將餘款交予劉滋│ │
│ │ │ │ │ 琪。 │ │
├─┼───┼─────────────┼───────────┼──────────┼──────────┤
│ 5│黃昭允│龍更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0│⑴102 年1 月30日12時32│⑴3 萬元匯入鍾采蓉所│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2 年1 月29日11時許,以不詳│ ,高雄市左營區重愛路│ 有三義郵局帳號0291│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門號撥打予黃昭允,向黃昭允│ 與文慈路口之7-ELEVEN│ 0000000000號帳戶,│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佯稱係其朋友郭佩琪,欲向其│ 便利商店之中國信託AT│ 由陳宜甫提領,提領│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借款,並由陳宜甫利用其向廖│ TM轉帳。 │ 後與編號6 部分合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7│
│ │ │家宏購得之00000000 0號行動│⑵102 年1 月31日14時36│ 交付7 萬3500元予劉│-29、35 所示之物均沒│
│ │ │電話門號傳發鍾采蓉所有三義│ ,高雄榮民總醫院之中│ 滋琪。 │收。 │
│ │ │郵局帳戶帳號(僅係指定匯款│ 國信託ATM 轉帳。 │⑵3 萬元匯入劉慧瑛所│ │
│ │ │其中1 個帳戶)予黃昭允,使│⑶102 年2 月1 日15時30│ 有陽信銀行新埔分帳│ │
│ │ │黃昭允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高雄市三民區建國路│ 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依指示匯款。 │ 與和平路口之7-ELEVEN│ 戶,由不詳詐欺集 │ │
│ │ │ │ 便利商店之中國信託 │ 團成員提領。 │ │
│ │ │ │ ATM轉帳。 │⑶3 萬元匯入劉慧瑛所│ │
│ │ │ ├───────────┤ 有陽信銀行新埔分行│ │
│ │ │ │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明細表影本。 │ 帳戶,由不詳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提領。 │ │
├─┼───┼─────────────┼───────────┼──────────┼──────────┤
│ 6│林慶章│龍更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2年1月30日下午,在中│7萬元匯入鍾采蓉所有 │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2 年1 月30日15時許,以不詳│國信託商業銀行北蘆洲分│三義郵局帳號00000000│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門號撥打予林慶章,向林慶章│行臨櫃匯款。 │259099號帳戶,由陳宜│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佯稱係其朋友蔡國寶,欲向其├───────────┤甫提領,提領後與編號│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借款,並由陳宜甫利用其向廖│無匯款單據,但鍾采蓉所│5部分合計交付7萬3500│。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7│
│ │ │家宏購得之00000000 0號行動│有三義郵局帳戶客戶歷史│元予劉滋琪。 │-29、35所示之物均沒 │
│ │ │電話門號傳發鍾采蓉所有三義│交易清單上,於該日有「│ │收。 │
│ │ │郵局帳戶帳號,使林慶章信以│林慶章」之匯款紀錄。 │ │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 │ │ │
│ │ │款。 │ │ │ │
├─┼───┼─────────────┼───────────┼──────────┼──────────┤
│ 7│王賴金│龍更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2年2月20日13時27分許│10萬元匯入莊三德所有│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財│
│ │鳳 │2 年2 月20日12時許,以不詳│,在板橋港尾郵局臨櫃匯│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門號撥打予王賴金鳳,向王賴│款。 │分行帳號00000000000 │柒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金鳳佯稱係其親戚雅惠,欲向├───────────┤號帳戶,由陳宜甫提領│號27-29、35所示之物 │
│ │ │其借款,使王賴金鳳信以為真│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提領後扣除應得部分│均沒收。 │
│ │ │,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將餘款交予劉滋琪。│ │
├─┼───┼─────────────┼───────────┼──────────┼──────────┤
│ 8│陳坤櫻│龍更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2年2月20日14時28分許│10萬元匯入莊三德所有│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2 年2 月20日12時30分許,以│,在華泰銀行營業部臨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不詳門號撥打予陳坤櫻,向陳│匯款。 │分行帳號00000000000 │柒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坤櫻佯稱係其朋友林美隆,欲├───────────┤號帳戶,由陳宜甫提領│號27-29、35所示之物 │
│ │ │向其借款,使陳坤櫻信以直,│華泰銀行跨行匯款回單影│其中2萬元,提領後扣 │均沒收。 │
│ │ │而陷於錯誤,委託其夫沈榮華│本。 │除應得部分,將餘款交│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 │ │予劉滋琪。 │ │
├─┼───┼─────────────┼───────────┼──────────┼──────────┤
│ 9│鄧秀真│龍更新所屬不詳詐欺集團成員│102年2月20日11時34分許│原匯款10萬元至張博凱│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於102 年2 月19日14時58分許│,在平鎮郵局臨櫃匯款。│所有彰化商業銀行南投│未遂罪,累犯,處有期│
│ │ │,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號撥打予鄧秀真,向鄧秀真佯├───────────┤00號帳戶。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稱其係鄰長徐嘉玲,欲向其借│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
│ │ │款,並由陳宜甫利用其向廖家│。 │ │號27-29所示之物均沒 │
│ │ │宏購得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 │收。 │
│ │ │話門號傳發張博凱所有彰化商│ │ │ │
│ │ │業銀行南投分行帳戶帳號予鄧│ │ │ │
│ │ │秀真,使鄧秀真信以為真,而│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惟鄧│ │ │ │
│ │ │秀真發覺受騙通知郵局取消而│ │ │ │
│ │ │未匯出。 │ │ │ │
├─┼───┼─────────────┼───────────┼──────────┼──────────┤
│10│林慶仁│龍更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0│⑴102年2 月19日15時22 │⑴10萬元匯入張博凱所│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2年2月19日14時30分許,以不│ 分許,在彰化商業銀行│ 有彰化商業銀行南投│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詳門號撥打予林慶仁,向林慶│ 東臺南分行臨櫃匯款。│ 分行帳號0000000000│捌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仁佯稱係其大學同學慧玲,欲│⑵102 年2 月20日14時30│ 5100號帳戶,由洪聖│號9、27-29、35所示之│
│ │ │向其借款,並由陳宜甫利用其│ 許、14時32分許,在臺│ 欽委託其不知情之前│物均沒收。 │
│ │ │向廖家宏購得之000000000 號│ 南大學郵局ATM 轉帳。│ 妻陳佳霖提領。 │ │
│ │ │行動電話門號傳發張博凱所有│⑶102 年2 月20日16時19│⑵3 萬元、3 萬元匯入│ │
│ │ │彰化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戶帳│ 許、16時22分許,在臺│ 簡御愷所有陽信銀行│ │
│ │ │號予林慶仁,使林慶仁信以為│ 南大學郵局ATM 轉帳 │ 土城分行帳號129010│ │
│ │ │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00632號帳戶,由陳 │ │
│ │ │。 ├───────────┤ 宜甫提領,提領後扣│ │
│ │ │ │彰化商業銀行存款憑條影│ 除應得部分,將餘款│ │
│ │ │ │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交予劉滋琪。 │ │
│ │ │ │明細表影本。 │⑶3 萬元、3 萬元匯入│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 │
│ │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戶,由不詳詐欺集團│ │
│ │ │ │ │ 成員提領。 │ │
├─┼───┼─────────────┼───────────┼──────────┼──────────┤
│11│石燕叁│龍更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2年3月28日14時35分許│15萬元匯入郭育瀅所有│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2 年3 月28日上午,以不詳門│,在花蓮國安郵局臨櫃匯│苗栗中苗郵局帳號0291│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號撥打電話予石燕叁之友人方│款。 │0000000000號帳戶,由│柒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建興,自稱係其大學同學莊文├───────────┤被告陳宜甫提領,提領│號27-29、35所示之物 │
│ │ │政,欲向其借款,莊文政將此│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 │後扣除應得部分,將餘│均沒收。 │
│ │ │情告知石燕叁,石燕叁因而信│ │款交予劉滋琪。 │ │
│ │ │以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指│ │ │ │
│ │ │定帳戶。 │ │ │ │
├─┼───┼─────────────┼───────────┼──────────┼──────────┤
│12│黃于珍│龍更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先後│⑴102年4 月11日,在台 │⑴10萬元匯入簡欣褕所│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於102 年4 月11日11時許、12│ 國際商業銀行竹科分行│ 有土城郵局帳號0311│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1時許,以不詳門號撥打予│ 臨櫃匯款。 │ 0000000000號帳戶,│捌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黃于珍,向黃于珍佯稱係其主│⑵102 年4 月12日,在台│ 由陳宜甫提領,提後│號27-29、35所示之物 │
│ │ │管,欲向其借款,使黃于珍信│ 商業國際銀行竹科分行│ 交付7萬元予劉滋琪 │均沒收。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 臨櫃匯款。 │ 。 │ │
│ │ │匯款。 │ │⑵10萬元匯入魏秀珍所│ │
│ │ │ ├───────────┤ 有京城銀行白河分行│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款申請書影本。 │ 帳戶,由不詳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提領。 │ │
├─┼───┼─────────────┼───────────┼──────────┼──────────┤
│13│林宜蓁│龍更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2年5月16日14時46分許│5萬元匯入劉千慈所有 │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財│
│ │(告訴)│2 年5 月15日12時許,以0973│,在嘉義文化路郵局臨櫃│內湖文德郵局帳號0002│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070809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予│匯款。 │0000000000號帳戶,由│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林宜蓁之夫蘇俊龍,向蘇俊龍│ │陳宜甫帶同並指示張月│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佯稱係其友人鄭暉藏,欲向其├───────────┤容提領,提領後扣除應│如附表六編號27-29、3│
│ │ │借款,蘇俊龍將此情告知林宜│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得部分,將餘款交予劉│3、3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蓁,林宜蓁因而信以為真,陷│ │滋琪。 │。 │
│ │ │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14│戴國華│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 2年5 │⑴102年5 月17日12時許 │⑴10萬元匯入陳世瑋所│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月17日11時許,以0000000000│ 在渣打銀行中正分行臨│ 有玉山商業銀行中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予戴國華│ 櫃匯款。 │ 分行帳號0000000000│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7-2│
│ │ │,向戴國華佯稱係其朋友,欲│⑵102 年5 月17日15時53│ 220 號帳戶,由陳宜│9、33、35所示之物均 │
│ │ │向其借款,使戴國華信以為真│ ,在新竹市西門郵局臨│ 甫帶同並指示張月容│沒收。 │
│ │ │,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櫃匯款。 │ 提領。 │ │
│ │ │ ├───────────┤⑵10萬元匯入陳世瑋有│ │
│ │ │ │渣打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玉山商業銀行中崙分│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 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本。 │ 0號帳戶,由陳宜甫 │ │
│ │ │ │ │ 帶同並指示張月容提│ │
│ │ │ │ │ 領,提領後交付7 萬│ │
│ │ │ │ │ 元予劉滋琪。 │ │
├─┼───┼─────────────┼───────────┼──────────┼──────────┤
│15│吳金城│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 2年4 │102年4月12日11時47分許│5萬元匯入謝明宗購得 │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財│
│ │(告訴)│月12日11時10分許,以098328│,在新北市泰山區中央路│之童楷侑所有臺灣銀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3497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予吳│之公司網路轉帳。 │中興新村分行帳號0130│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金城,向吳金城佯稱係其朋友├───────────┤00000000號帳戶,由黃│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廖振昌,欲向其借款,使吳金│遠東商銀帳戶存摺內業交│建豪指示謝明宗提領(│。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
│ │ │城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易明細表影本。 │謝明宗提領時頭戴扣案│-1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指示匯款。 │ │之安全帽)。 │ │
│ │ │ │ │ │ │
│ │ │ │ │ │ │
├─┼───┼─────────────┼───────────┼──────────┼──────────┤
│16│林茂松│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02 年2 │⑴102 年3 月1 日,在臺│⑴10萬0800元匯入林賢│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財│
│ │(告訴)│月25日起,以不詳門號撥打予│ 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 達所有臺灣土地銀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林茂松,向林茂松佯稱簽賭香│ 臨櫃匯款。 │ 頭份分行0000000000│拾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港馬會中獎,需先加入會員及│⑵102 年3 月1 日,在臺│ 53號帳戶,由不詳詐│號9所示之物沒收。 │
│ │ │支付保證金、手續費始能領獎│ 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 欺集團成員提領。 │ │
│ │ │,使林茂松信以為真,陷於錯│ 臨櫃匯款。 │⑵3 萬8000元匯入林賢│ │
│ │ │誤,依指示匯款及存現至指定│⑶102 年3 月4 日,在臺│ 達所有臺灣土地銀行│ │
│ │ │帳戶。 │ 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 頭份分行0000000000│ │
│ │ │ │ 臨櫃匯款。 │ 53號帳戶,由不詳詐│ │
│ │ │ │⑷102 年3 月8 日,在台│ 欺集團成員提領。 │ │
│ │ │ │ 中商業銀行臨櫃匯款。│⑶10萬元匯入林賢達所│ │
│ │ │ │⑸102 年3 月8 日,在兆│ 有臺灣土地銀行頭份│ │
│ │ │ │ 豐國際商業銀行沙鹿分│ 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行臨櫃匯款。 │ 號帳戶,由不詳詐欺│ │
│ │ │ │⑹102 年3 月11日,在兆│ 集團成員提領。 │ │
│ │ │ │ 豐國際商業銀行沙鹿分│⑷2 萬元匯入林賢達所│ │
│ │ │ │ 行臨櫃匯款。 │ 有臺灣土地銀行頭份│ │
│ │ │ │⑺102 年3 月11日,在臺│ 分行000000000000號│ │
│ │ │ │ 灣土地銀行沙鹿分行臨│ 帳戶,由不詳詐欺集│ │
│ │ │ │ 櫃匯款。 │ 團成員提領。 │ │
│ │ │ │⑻102 年3 月11日,在臺│⑸4 萬2600元匯入林賢│ │
│ │ │ │ 灣土地銀行沙鹿分行臨│ 達所有臺灣土地銀頭│ │
│ │ │ │ 櫃匯款。 │ 份分行000000000000│ │
│ │ │ │⑼102 年3 月11日,在臺│ 號帳戶,由不詳詐欺│ │
│ │ │ │ 灣中小企銀臨櫃匯款。│ 集團提領。 │ │
│ │ │ ├───────────┤⑹16萬5907元匯入林賢│ │
│ │ │ │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 達所有兆豐國際商業│ │
│ │ │ │影本、臺中商業銀行國內│ 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5│ │
│ │ │ │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兆│ 000000000 號帳戶,│ │
│ │ │ │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
│ │ │ │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 提領。 │ │
│ │ │ │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⑺9 萬1000元匯入林賢│ │
│ │ │ │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 達所有臺灣土地銀行│ │
│ │ │ │副本聯影本、臺灣中小企│ 頭份分行帳號021005│ │
│ │ │ │銀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 037953號帳戶,由不│ │
│ │ │ │明聯)影本。 │ 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
│ │ │ │ │ 。 │ │
│ │ │ │ │⑻5 萬8963元匯入林賢│ │
│ │ │ │ │ 達所有臺灣土地銀行│ │
│ │ │ │ │ 頭份分行帳號021005│ │
│ │ │ │ │ 037953號帳戶,由不│ │
│ │ │ │ │ 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
│ │ │ │ │ 。 │ │
│ │ │ │ │⑼18萬2040元匯入林賢│ │
│ │ │ │ │ 達所有臺灣銀行頭份│ │
│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 65號帳戶,其中3 萬│ │
│ │ │ │ │ 元於同日13時16分轉│ │
│ │ │ │ │ 匯至林賢達所有渣打│ │
│ │ │ │ │ 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5│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由洪聖欽提領,其│ │
│ │ │ │ │ 餘金額由不詳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提領。 │ │
├─┼───┼─────────────┼───────────┼──────────┼──────────┤
│17│黃崇軒│龍更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2年5月13日15時20分許│10萬元匯入林雅琪所有│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2 年5 月13日14時25分許,以│,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渣打銀行頭份分行帳號│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控總部分行臨櫃匯款。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7-2│
│ │ │打予黃崇軒,向黃崇軒佯稱係├───────────┤,由陳宜甫提領,提領│9、3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其朋友慶桄,欲向其借款,使│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後交付7萬元予劉滋琪 │。 │
│ │ │黃崇軒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款申請書影本。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
│18│江金灶│龍更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2年4月16日12時51分許│3萬元匯入謝明宗購得 │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2 年4 月16日10時許,以0988│,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之童楷侑所有臺灣銀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348741號行動電話撥打予江金│科竹村分行臨櫃匯款。 │中興新村分行帳號0130│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灶,向江金灶佯稱係其朋友,├───────────┤00000000號帳戶,由黃│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欲向其借款,使江金灶信以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建豪帶同並指示廖文憲│。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
│ │ │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提領。 │、14-15所示之物均沒 │
│ │ │。 │影本。 │ │收。 │
├─┼───┼─────────────┼───────────┼──────────┼──────────┤
│19│黃美麗│龍更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2年4月23日15時14分許│5萬元匯入謝明宗購得 │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2 年4 月23日13時許,以不詳│,在彰化縣花壇鄉農會臨│之童楷侑所有臺灣銀行│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門號撥打予黃美麗,向黃美麗│櫃匯款。 │中興新村分行帳號013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佯稱係其國小同學許正君,欲├───────────┤00000000號帳戶,由黃│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向其調款軋票,使黃美麗信以│彰化縣花壇鄉農會匯款委│建豪帶同並指示謝明宗│如附表六編號12-15所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託書影本。 │提領(謝明宗提領時頭│示之物均沒收。 │
│ │ │款。 │ │戴扣案之安全帽)。 │ │
├─┼───┼─────────────┼───────────┼──────────┼──────────┤
│20│張秋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5月│102年5月13日13時43分許│10萬元匯入洪文聰所有│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3日10時5分許以+0000000號│,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華│臺中商業銀行大慶分行│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門號撥打予張秋菊,向張秋 │江分行臨櫃匯款。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所│
│ │ │菊佯稱其係大安分局刑事大隊├───────────┤戶,由黃建豪指示黃耀│示之物沒收。 │
│ │ │長黃名昭、特偵組林豐文組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德提領。 │ │
│ │ │,表示張秋菊帳戶涉及外交官│款憑證(客戶收據聯)影│ │ │
│ │ │擄人勒贖案,要求張秋菊匯款│本。 │ │ │
│ │ │監管,使張秋菊信以為真,而│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
│21│余欣蕙│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5月│102年5月14日,在台北富│5萬元匯入洪文聰所有 │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4日12時許,以0000000000號│邦商業銀行懷生分行臨櫃│臺中商業銀行大慶分行│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行動電話撥打予余欣蕙,向余│匯款。 │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欣蕙佯稱係其朋友馮文津,欲├───────────┤,因該帳戶已列為警示│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向其借款,使余欣蕙信以為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匯款委│戶,而未被提領。 │如附表六編號12所示之│
│ │ │,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託書(證明聯)影本。 │ │物沒收。 │
├─┼───┼─────────────┼───────────┼──────────┼──────────┤
│22│戴登燦│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4月│102年4月24日12時03分許│10萬元 │龍更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24日11時45分許,以00000000│,在第一銀行南門分行匯│京城銀行中埔分行帳號│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53號行動電話撥打予戴登燦,│款。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向戴登燦佯稱係其朋友洪志誠│ │李旺錫) │ │
│ │ │,欲向其借款,使戴登燦信以├───────────┤龍更新使用黃建豪及謝│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明宗向廖文憲購得之行│ │
│ │ │款10萬元。 │影本。 │動電話0000000000號 │ │
│ │ │ │ │SIM卡行騙。 │ │
└─┴───┴─────────────┴───────────┴──────────┴──────────┘
┌─────────────────────────────────────────┐
│附表五 │
├─┬──────┬────────┬───────┬───┬───┬───────┤
│編│日 期│提領地點 │ │提 領│ │ │
│ ├──────┼────────┤人頭帳戶帳號 │ │被害人│提領人 │
│號│時 間│地址 │ │金 額│ │ │
├─┼──────┼────────┼───────┼───┼───┼───────┤
│ 1│102年1月10日│臺灣企銀臺南分行│華南銀行屏東分│臺灣企│謝秀臣│共犯陳宜甫予謝│
│ ├──────┼────────┤行帳號00000000│銀 ATM│ │秀臣供其匯款,│
│ │14時21分39秒│臺南市中西區中正│3616號(邱小芳│ 20005│ │實際提領車手不│
│ │14時22分43秒│路185號 │) │ 20005│ │詳 │
│ │14時23分43秒│ │ │ 10005│ │ │
├─┼──────┼────────┼───────┼───┼───┼───────┤
│ 2│102年1月10日│萬泰銀行赤崁分行│華南銀行屏東分│萬泰銀│張桂英│共犯陳宜甫予張│
│ ├──────┼────────┤行帳號00000000│行 ATM│ │桂英供其匯款,│
│ │15時34分45秒│臺南市中西區忠義│3616號(邱小芳│ 20005│ │實際提領車手不│
│ │15時35分25秒│路2段167號 │) │ 20005│ │詳 │
│ │15時36分04秒│ │ │ 10005│ │ │
├─┼──────┼────────┼───────┼───┼───┼───────┤
│ 3│102年1月12日│OK便利商店中棲店│臺灣銀行臺中分│新光銀│王碧霞│共犯陳宜甫,警│
│ ├──────┼────────┤行帳號00000000│行 ATM│ │方明細表提領行│
│ │15時25分56秒│臺中市沙鹿區中棲│0604號(廖翊鈞│ 20005│ │別中之國泰世華│
│ │15時26分35秒│路102之1號 │) │ 20005│ │銀行部分為贅載│
│ │15時27分15秒│ │ │ 20005│ │ │
├─┼──────┼────────┼───────┼───┼───┼───────┤
│ 4│102年1月30日│7-ELEVEN便利商店│三義郵局帳號02│中國信│黃昭允│共犯陳宜甫 │
│ ├──────┤港臻門市 │000000000000號│託 ATM│ │ │
│ │12時46分32秒├────────┤(鍾采蓉) │ 20005│ │ │
│ │12時48分00秒│臺中市梧棲區文昌│ │ 9005│ │ │
│ │ │路333號 │ │ │ │ │
├─┼──────┼────────┼───────┼───┼───┼───────┤
│ 5│102年1月30日│7-ELEVEN便利商店│三義郵局帳號02│中國信│林慶章│共犯陳宜甫 │
│ ├──────┤長億門市 │000000000000號│託 ATM│ │ │
│ │16時12分58秒├────────┤(鍾采蓉) │ 20005│ │ │
│ │16時13分40秒│臺中市南區工學路│ │ 20005│ │ │
│ │16時14分18秒│108號 │ │ 20005│ │ │
│ │16時14分55秒│ │ │ 10005│ │ │
├─┼──────┼────────┼───────┼───┼───┼───────┤
│ 6│102年2月20日│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兆豐銀行三重分│台新銀│王賴金│共犯陳宜甫 │
│ ├──────┤民主門市 │行帳號00000000│行 ATM│鳳 │ │
│ │14時18分19秒├────────┤966 號(莊三德│ 20005│ │ │
│ │14時19分06秒│臺中市西屯區黎明│) │ 20005│ │ │
│ │14時19分50秒│路2段779號 │ │ 20005│ │ │
│ │14時20分30秒│ │ │ 20005│ │ │
│ │14時21分10秒│ │ │ 20005│ │ │
├─┼──────┼────────┼───────┼───┼───┼───────┤
│ 7│102年2月20日│7-ELEVEN便利商店│兆豐銀行三重分│中國信│陳坤櫻│陳坤櫻之夫沈榮│
│ ├──────┤樹王門市 │行帳號00000000│託 ATM│ │華匯款10萬元,│
│ │15時29分46秒├────────┤966 號(莊三德│ 20005│ │共犯陳宜甫僅遭│
│ │ │臺中市大里區文心│) │ │ │成功提領2 萬元│
│ │ │南路1252號 │ │ │ │ │
│ │ │ │ │ │ │ │
├─┼──────┼────────┼───────┼───┼───┼───────┤
│ 8│102年2月19日│OK便利商店五福店│彰化銀行南投分│新光銀│林慶仁│共犯陳宜甫予林│
│ ├──────┼────────┤行帳號00000000│行 ATM│ │慶仁供其匯款,│
│ │15時35分28秒│臺中市霧峰區中投│46510 號(張博│ 20005│ │由共犯洪聖欽出│
│ │15時36分25秒│東路2段386號 │凱) │ 15005│ │面陳佳霖出面提│
│ ├──────┼────────┼───────┼───┤ │領,警方明細表│
│ │102年2月20日│全家便利商店霧峰│彰化銀行南投分│台新銀│ │提領行別中之中│
│ ├──────┤中投店 │行帳號00000000│行 ATM│ │國信託及合庫銀│
│ │00時31分38秒├────────┤46510 號(張博│ 20005│ │行部分為贅載 │
│ │00時32分26秒│臺中市霧峰區中投│凱) │ 20005│ │ │
│ │00時33分13秒│西路2段430號 │ │ 20005│ │ │
│ │00時33分58秒│ │ │ 5005│ │ │
│ ├──────┼────────┼───────┼───┼───┼───────┤
│ │102年2月20日│全家便利商店臺中│陽信銀行土城分│台新銀│林慶仁│共犯陳宜甫 │
│ ├──────┤金大慶門市 │行帳號00000000│行 ATM│ │ │
│ │14時48分38秒├────────┤632 號(簡御愷│ 20005│ │ │
│ │14時49分11秒│臺中市南區大慶街│) │ 20005│ │ │
│ │14時49分44秒│2段8號 │ │ 20005│ │ │
├─┼──────┼────────┼───────┼───┼───┼───────┤
│ 9│102年4月11日│1.OK便利商店向心│土城郵局帳號03│新光銀│黃于珍│共犯陳宜甫 │
│ ├──────┤ 南店(前3筆) │000000000000號│行 ATM│ │ │
│ │13時17分 │2.萊爾富便利商店│(簡欣褕) │ 20005│ │ │
│ │13時18分 │ 中鑽店(後2筆 │ │ 20005│ │ │
│ │13時19分 │ ) │ │ 20005│ │ │
│ │13時31分 ├────────┤ │永豐銀│ │ │
│ │13時32分 │1.臺中市南屯區向│ │行 ATM│ │ │
│ │ │ 心南路983號 │ │ 20005│ │ │
│ │ │2.臺中市南屯區工│ │ 20005│ │ │
│ │ │ 學路169號 │ │ │ │ │
├─┼──────┼────────┼───────┼───┼───┼───────┤
│10│102年3月11日│全家便利商店潭子│渣打銀行苗栗分│台新銀│林茂松│林茂松係於102 │
│ ├──────┤圓通店 │行帳號00000000│行 ATM│ │年3 月11日匯款│
│ │13時17分00秒├────────┤050961號帳戶(│ 20005│ │18萬2040元至林│
│ │13時17分57秒│臺中市潭子區圓通│林賢達) │ 10005│ │賢達之臺灣銀行│
│ │ │南路295號 │ │ │ │頭份分行帳號 │
│ │ │ │ │ │ │0000 000000 號│
│ │ │ │ │ │ │帳戶,其中3 萬│
│ │ │ │ │ │ │元於同日13時16│
│ │ │ │ │ │ │分轉匯至林賢達│
│ │ │ │ │ │ │之渣打銀行苗栗│
│ │ │ │ │ │ │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 05096│
│ │ │ │ │ │ │號帳戶,由共犯│
│ │ │ │ │ │ │洪聖欽出面提領│
├─┼──────┼────────┼───────┼───┼───┼───────┤
│11│102年3月28日│OK便利商店中棲店│苗栗中苗郵局帳│新光銀│石燕叁│共犯陳宜甫提領│
│ ├──────┤ │號000000000000│行ATM │ │ │
│ │14時59分22秒├────────┤39號(郭育瀅)│ 20005│ │ │
│ │15時00分04秒│臺中市沙鹿區中棲│ │ 20005│ │ │
│ │15時00分42秒│路102之1號 │ │ 20005│ │ │
│ │15時01分27秒│ │ │ 20005│ │ │
│ │15時02分10秒│ │ │ 20005│ │ │
│ ├──────┼────────┤ ├───┤ │ │
│ │102年3月29日│7-ELEVEN便利商店│ │中國信│ │ │
│ ├──────┤頂尖門市 │ │託 ATM│ │ │
│ │00時16分32秒├────────┤ │ 20005│ │ │
│ │00時17分32秒│臺中市沙鹿區北勢│ │ 20005│ │ │
│ │00時18分32秒│東路617號 │ │ 12005│ │ │
├─┼──────┼────────┼───────┼───┼───┼───────┤
│12│102年4月12日│草屯商工 │臺灣銀行中興新│中華郵│吳金城│黃建豪指示謝明│
│ ├──────┼────────┤村分行帳號0130│政 ATM│ │宗提領 │
│ │12時16分50秒│南投縣草屯鎮墩煌│00000000號帳戶│ 20005│ │ │
│ │12時17分32秒│路3段188號 │(童楷侑) │ 20005│ │ │
│ │12時18分20秒│ │ │ 9005│ │ │
│ ├──────┼────────┤ ├───┤ │ │
│ │102年4月15日│佑民醫院 │ │華南銀│ │ │
│ ├──────┼────────┤ │行 ATM│ │ │
│ │10時41分15秒│南投縣草屯鎮太平│ │ 905│ │ │
│ │ │路1段200號 │ │ │ │ │
├─┼──────┼────────┼───────┼───┼───┼───────┤
│13│102年5月16日│7-ELEVEN便利商店│內湖文德郵局帳│中國信│林宜蓁│共犯陳宜甫夥同│
│ ├──────┤三義門市 │號000000000000│託 ATM│ │共犯張月容前往│
│ │15時許 ├────────┤77號(劉千慈)│ 20005│ │提領 │
│ │15時許 │苗栗縣三義鄉中正│102年度偵字第1│ 20005│ │ │
│ │15時許 │路118號 │1925號卷二 │ 10005│ │ │
├─┼──────┼────────┼───────┼───┼───┼───────┤
│14│102年5月17日│7-ELEVEN便利商店│玉山銀行中崙分│中國信│戴國華│共犯陳宜甫夥同│
│ ├──────┤新美門市 │行帳號00000000│託 ATM│ │共犯張月容前往│
│ │13時11分16秒├────────┤98220 號(陳世│ 20005│ │提領 │
│ │13時12分30秒│臺中市大甲區經國│瑋) │ 20005│ │ │
│ │13時13分32秒│路329號 │ │ 20005│ │ │
│ │13時14分37秒│ │ │ 20005│ │ │
│ │13時15分40秒│ │ │ 20005│ │ │
│ ├──────┼────────┤ ├───┤ │ │
│ │102年5月18日│7-ELEVEN便利商店│ │中國信│ │ │
│ ├──────┤長億門市 │ │託 ATM│ │ │
│ │00時00分20秒├────────┤ │ 20005│ │ │
│ │00時01分03秒│臺中市南區工學路│ │ 20005│ │ │
│ │00時01分45秒│108號 │ │ 20005│ │ │
│ │00時02分31秒│ │ │ 20005│ │ │
│ │00時03分19秒│ │ │ 20005│ │ │
├─┼──────┼────────┼───────┼───┼───┼───────┤
│15│102年5月13日│㈠7-ELEVEN便利商│渣打銀行頭份分│中國信│黃崇軒│陳宜甫領取 │
│ ├──────┤ 店統一大時代門│行帳號00000000│託ATM │ │ │
│ │15時48分21秒│ 市(第1筆至第3│403754號(林雅│20005 │ │ │
│ │15時49分2秒 │ 筆) │琪) │20005 │ │ │
│ │15時50分19秒│㈡7-ELEVEN便利高│ │19005 │ │ │
│ │16時4分40秒 │ 工門市(第4、5│ │20005 │ │ │
│ │16時5分47秒 │ 筆) │ │20005 │ │ │
│ │22時8分38秒 │㈢萊爾富便利商店│ │永豐銀│ │ │
│ │ │ 逢甲門市(第6 │ │行ATM │ │ │
│ │ │ 筆) │ │905 │ │ │
│ │ ├────────┤ │ │ │ │
│ │ │㈠臺中市南區工學│ │ │ │ │
│ │ │ 路61號 │ │ │ │ │
│ │ │㈡臺中市南區高工│ │ │ │ │
│ │ │ 路168號 │ │ │ │ │
│ │ │㈢臺中市西屯區 │ │ │ │ │
│ │ │ 逢甲路2號 │ │ │ │ │
├─┼──────┼────────┼───────┼───┼───┼───────┤
│16│102年4月16日│臺北富邦銀行北臺│臺灣銀行中興新│臺北富│江金灶│黃建豪帶同並指│
│ │ │中分行 │村分行帳號0130│邦銀行│ │示廖文憲提領 │
│ ├──────┼────────┤00000000號帳戶│ATM │ │ │
│ │12時59分5秒 │臺中市北屯區文心│(童楷侑) │20005 │ │ │
│ │12時59分54秒│路4號333號 │ │10005 │ │ │
├─┼──────┼────────┼───────┼───┼───┼───────┤
│17│102年1月10日│草屯大觀郵局 │臺灣銀行中興新│中華郵│黃美麗│黃建豪帶同並指│
│ ├──────┼────────┤村分行帳號0130│政ATM │ │示謝明宗提領 │
│ │15時41分56秒│南投縣草屯鎮博愛│00000000號帳戶│20005 │ │ │
│ │15時42分46秒│路449號 │(童楷侑) │20005 │ │ │
│ │15時44分40秒│ │ │10005 │ │ │
├─┼──────┼────────┼───────┼───┼───┼───────┤
│18│102年5月13日│元富證券草屯分行│臺中商銀大慶分│新光銀│張秋菊│黃建豪指示黃耀│
│ ├──────┼────────┤行帳號00000000│行ATM │ │德提領 │
│ │13時57分11秒│南投縣草屯鎮和興│4771號帳戶(洪│20005 │ │ │
│ │13時58分2秒 │街92號 │文聰) │20005 │ │ │
│ │13時58分51秒│ │ │20005 │ │ │
│ │13時59分46秒│ │ │20005 │ │ │
│ │14時0分36秒 │ │ │20005 │ │ │
└─┴──────┴────────┴───────┴───┴───┴───────┘
┌──────────────────────────────────────┐
│附表六 │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 1 │臺中商業銀行存摺 │1本 │洪聖欽 │臺中市潭子區仁愛路1段 │
│ │ │ │ │111巷8號 │
├──┼────────────┼─────┼────┼───────────┤
│ 2 │台中銀行金融卡 │1張 │同上 │同上 │
├──┼────────────┼─────┼────┼───────────┤
│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 │1張 │同上 │同上 │
├──┼────────────┼─────┼────┼───────────┤
│ 4 │渣打銀行金融卡 │2張 │同上 │同上 │
├──┼────────────┼─────┼────┼───────────┤
│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金融卡 │1張 │同上 │同上 │
├──┼────────────┼─────┼────┼───────────┤
│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金融卡 │1張 │同上 │同上 │
├──┼────────────┼─────┼────┼───────────┤
│ 7 │第一商業銀行金融卡 │1張 │同上 │同上 │
├──┼────────────┼─────┼────┼───────────┤
│ 8 │印章 │1顆 │同上 │同上 │
├──┼────────────┼─────┼────┼───────────┤
│ 9 │GETEK廠牌手機(含門號 │1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 10 │收據 │1張 │同上 │臺中市豐原區鎌村路472 │
│ │ │ │ │巷口7-11超商內ATM │
├──┼────────────┼─────┼────┼───────────┤
│ 11 │現金 │3萬3000元 │同上 │同上 │
├──┼────────────┼─────┼────┼───────────┤
│ 12 │NOKIA廠牌手機(含門號093│2支 │黃建豪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中正│
│ │0000000、0000000000號SIM│ │ │巷61號 │
│ │卡各1張) │ │ │ │
├──┼────────────┼─────┼────┼───────────┤
│ 13 │安全帽 │1頂 │謝明宗 │南投縣草屯鎮史館路2段 │
│ │ │ │ │397巷13號之22 │
├──┼────────────┼─────┼────┼───────────┤
│ 14 │SAMSUNG廠牌手機(含門號 │1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 15 │不詳廠牌手機(含門號 │1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 16 │不詳廠牌手機(含門號 │1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 17 │郵局金融卡 │1張 │同上 │同上 │
├──┼────────────┼─────┼────┼───────────┤
│ 18 │SIM卡(門號0000000000、 │2張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00號) │ │ │ │
├──┼────────────┼─────┼────┼───────────┤
│ 19 │易付卡申請書 │1袋 │廖家宏 │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2段 │
│ │ │ │ │268之8巷2號7樓之2 │
├──┼────────────┼─────┼────┼───────────┤
│ 20 │不詳廠牌手機 │8支 │同上 │同上 │
├──┼────────────┼─────┼────┼───────────┤
│ 21 │筆記本 │2本 │同上 │同上 │
├──┼────────────┼─────┼────┼───────────┤
│ 22 │便條紙 │1本 │同上 │同上 │
├──┼────────────┼─────┼────┼───────────┤
│ 23 │郵局存摺 │1本 │同上 │同上 │
├──┼────────────┼─────┼────┼───────────┤
│ 24 │電話卡明細表 │1張 │同上 │同上 │
├──┼────────────┼─────┼────┼───────────┤
│ 25 │SIM卡(含空卡3張) │16張 │同上 │同上 │
├──┼────────────┼─────┼────┼───────────┤
│ 26 │現金 │10萬9600元│同上 │同上 │
├──┼────────────┼─────┼────┼───────────┤
│ 27 │SAMSUNG廠牌手機(含門號 │1支 │陳宜甫 │嘉義市○○○路000號( │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第二分局偵查隊) │
├──┼────────────┼─────┼────┼───────────┤
│ 28 │GFIVE廠牌手機(含門號 │1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 29 │SAMSUNG廠牌平板電腦(含 │1台 │同上 │同上 │
│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 │ │ │
├──┼────────────┼─────┼────┼───────────┤
│ 30 │現金 │6萬3000元 │同上 │同上 │
├──┼────────────┼─────┼────┼───────────┤
│ 31 │玉山商業銀行存摺 │1本 │張月容 │同上 │
├──┼────────────┼─────┼────┼───────────┤
│ 32 │玉山銀行金融卡 │1張 │同上 │同上 │
├──┼────────────┼─────┼────┼───────────┤
│ 33 │SONY-ERICSSON廠牌手機 │1支 │同上 │同上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
│ │卡1張) │ │ │ │
├──┼────────────┼─────┼────┼───────────┤
│ 34 │現金 │7500元 │同上 │同上 │
├──┼────────────┼─────┼────┼───────────┤
│ 35 │MOTOROLA廠牌手機(含門號│1支 │劉滋琪 │臺中市南區工學一街169 │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號5樓之2 │
├──┼────────────┼─────┼────┼───────────┤
│ 36 │現金 │7萬元 │同上 │同上 │
├──┼────────────┼─────┼────┼───────────┤
│ 37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 │1本 │同上 │同上 │
├──┼────────────┼─────┼────┼───────────┤
│ 38 │郵政存簿儲金薄 │1本 │同上 │同上 │
├──┼────────────┼─────┼────┼───────────┤
│ 39 │無摺存款單明細 │1張 │同上 │同上 │
├──┼────────────┼─────┼────┼───────────┤
│ 40 │ATM轉帳單 │1張 │同上 │同上 │
├──┼────────────┼─────┼────┼───────────┤
│ 41 │郵局存款單 │1張 │同上 │同上 │
├──┼────────────┼─────┼────┼───────────┤
│ 42 │聯邦銀行匯款單 │1張 │同上 │同上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