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審易,696,201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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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6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泓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附表應更正(補充)為本件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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