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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盧鈺婷
被 告 劉芷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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