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審簡,165,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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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簡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億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172號),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洪憶維」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洪億維」。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將被告「洪億維」誤載為「洪憶維」(檢察官起訴書亦同),爰依前揭說明及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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