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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7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榮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509 號、104 年度偵字第11091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且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審易字第1398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榮堂犯業務侵占罪共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共玖罪,其中附表二編號1 所示貳罪及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罪,分處拘役伍日
、拾日、柒日;附表二所示其餘陸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另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並應依附件本院一○四年度司中調字第二九○三號調解程序筆錄調解成立內容如期履行完畢。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吳榮堂於民國102 年9 月23日起受僱於橙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橙的公司),擔任業務代表,於該公司中部地區之車行、輪胎行等客戶叫貨時,負責代向橙的公司下訂單,並於嗣後送貨收款,乃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因經濟狀況不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貨款後,將之悉數侵吞入己,金額共計達新臺幣(下同)63萬2100元;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冒用如附表二所示客戶之名義,向橙的公司叫貨,使橙的公司之職員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二所示之貨物交予吳榮堂,吳榮堂因而詐得價值共計25萬2000元之貨物,並隨即將之變賣花用。
嗣因橙的公司於103 年4月起發現異常後,對應收帳款及庫存進行稽核比對,發覺有異,遂請吳榮堂出面說明,吳榮堂竟自103 年4 月2 日起曠職,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一)被告吳榮堂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證人林孟君、鄭曉惠、告訴代理人呂穎昌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三)橙的公司之人事資料表、任用通知書、客戶切結書、付款簽收簿、支票存根、進貨帳款支付明細表。
(四)郵局存證信函、台灣票據交換所雲林縣分所103 年4 月15日台票雲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票據正反面影本、退票理由單影本、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遺失票據申報書正副本。
三、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施行,被告犯罪後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係規定:「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
修正後則規定:「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乃提高法定刑中罰金刑之上限,犯罪構成要件則無修正,比較結果,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於被告為有利,是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四、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就附表二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按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基於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杜絕僥倖之犯罪心理,並避免易致鼓勵犯罪之誤解,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
行為人反覆實行之犯罪行為茍係在刑法修正施行後者,因法律之修正已生阻斷連續犯之法律效果,除認應合於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等實質上一罪關係而以一罪論處外,基於一罪一罰之刑罰公平性,自應併合處罰。
而所謂「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
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98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於附表一所示犯罪時間,將其各次於業務上持有所收取廠商之貨款及支票之票款侵占入己,其各次犯罪行為時間均可明確區分,並非密接至無法切割,依其客觀情狀,實無從認為被告上開業務侵占犯行係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進行,尚難認係接續犯。
又業務侵占罪之本質上並不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集合犯特徵,亦無從以集合犯論以包括一罪。
是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27次(其中附表一編號5 有2 次、編號6 有3 次、編號8 有2 次,合計為27次)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各自獨立評價而予以分論併罰。
另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冒用客戶名義,向橙的公司詐取貨物,依前述同一法理及客觀情狀,亦非屬接續犯或集合犯之性質,是附表二所示9 次(其中附表二編號1 有2 次,合計為9 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亦應予以分論併罰。
審酌被告為圖私利,竟利用執行業務之機會,侵占向客戶收取之貨款,另伺機詐取貨物變賣,獲取不法利益,嚴重破壞雙方互信互賴基礎,致生損害於告訴人,所為誠屬不該,應受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
惟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 紙在卷足憑,及其為二、三專畢業學歷,離婚,家有父母、二名就讀小學之子女由其扶養監護,目前從事超市送貨員工作之智識、家庭及經濟狀況,及本件係因為家中唯一經濟來源,負擔甚大之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就所犯之罪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五、末查被告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佳,其犯罪後已知過坦承,深具悔意,且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取得諒解,與妻離異後,同時須獨力撫育2名年幼子女及父母,生活壓力確屬沈重,堪認本件係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各情,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5 年,以勵自新。
被告上揭業務侵占及詐欺取財犯行,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雙方調解成立,允諾分期償還,並經本院斟酌,以為緩刑宣告考量依據之一,自當督促被告如期履行,一方面此乃本應賠償告訴人之義務,另一方面亦使緩刑宣告得有情理上之實質依附,爰以調解內容為緩刑條件,藉使被告警記並兼顧告訴人權益。
雖告訴人或念及被告家庭狀況及智識生活能力,同意被告僅按月給付1 萬元,致履行期間長達6 年以上,必超越緩刑期間,然該調解筆錄仍得為強制執行名義,於其權益尚不致有實質影響,附為敘明。
惟如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未能如期履行,情節重大,或另故意犯他罪,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本院得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亦一併指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客戶名稱│侵占金額 │訂貨日期及收款│ 客 戶 地 址 │
│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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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赫杰車業│現金1萬2000元 │102年9月23日 │臺中市南屯區永春路18│
│ │ │ │102年11月27日 │之2號1樓 │
├──┼────┼──────────┼───────┼──────────┤
│ 2 │順盛輪胎│現金1萬3600元 │102年11月26日 │臺中市東區建成路722 │
│ │行 │ │102年12月31日 │、722之1號1樓 │
├──┼────┼──────────┼───────┼──────────┤
│ 3 │捷行國際│面額15萬元、付款行:│102年12月4日 │彰化縣員林鎮中山路1 │
│ │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票號:│102年12月18日 │段147號 │
│ │ │TZ000000000之支票1紙│ │ │
├──┼────┼──────────┼───────┼──────────┤
│ 4 │健誠輪胎│現金9600元 │102年11月8日 │彰化縣彰化市縣東路1 │
│ │行 │ │102 年12月18日│段5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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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南光輪胎│現金9600元 │102年10月29日 │雲林縣斗六市明德北路│
│ │行 │ │102 年11月某日│1段151號1樓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11月某日(參10│ │
│ │ │ │3 年度偵字第26│ │
│ │ │ │753 卷第25頁)│ │
│ │ │ │】 │ │
│ │ ├──────────┼───────┤ │
│ │ │現金9600元 │102年3月6日 │ │
│ │ │ │102年3月某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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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承泰汽車│面額1萬3800元之支票1│102年11月某日 │不詳 │
│ │修理場 │紙 │102年11月12日 │ │
│ │ ├──────────┼───────┤ │
│ │ │面額9600元之支票1紙 │102年12月某日 │ │
│ │ │ │102年12月30日 │ │
│ │ ├──────────┼───────┤ │
│ │ │面額4萬元之支票1紙 │103年1月某日 │ │
│ │ │ │103年1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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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宏益輪胎│面額4萬6000元、票號 │102年11月26日 │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2 │
│ │行 │AJ0000000號之支票1紙│102年11月29日 │段526號 │
│ │ │ │102年12月19日 │ │
│ │ │ │103年1月16日 │ │
├──┼────┼──────────┼───────┼──────────┤
│ 8 │宏仁汽車│現金4萬4800元 │102年12月5日 │彰化縣溪湖鎮二溪路1 │
│ │修理部 │ │102年12月6日 │段612號 │
│ │ ├──────────┼───────┤ │
│ │ │現金4萬元 │103年3月某日 │ │
│ │ │ │103年3月某日 │ │
├──┼────┼──────────┼───────┼──────────┤
│ 9 │立裕輪胎│面額9600元、付款行:│103年3月4日 │雲林縣斗南鎮延平路1 │
│ │行 │京城銀行斗南分行、票│103年3月某日 │段419號 │
│ │ │號0000000、發票日103│ │ │
│ │ │年4月10日之支票1紙(│ │ │
│ │ │該紙支票因立裕輪胎行│ │ │
│ │ │負責人黃俊彬之妻鄭曉│ │ │
│ │ │惠,向橙的公司查證並│ │ │
│ │ │未收到,即掛失止付,│ │ │
│ │ │嗣吳榮堂於103年3月11│ │ │
│ │ │日將之交予前妻林孟君│ │ │
│ │ │支付贍養費,經林孟君│ │ │
│ │ │向郵局提示後跳票,並│ │ │
│ │ │未得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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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冠輪胎│現金1萬8000元 │103年3月某日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3 │
│ │行 │ │103年3月20日 │段1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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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裕汽車│面額4萬2500元、付款 │103年1月某日 │不詳 │
│ │行 │行:臺中市大甲區農會│103年1月某日 │ │
│ │ │、票號:FA0000000號 │ │ │
│ │ │、發票日103年1月15日│ │ │
│ │ │之支票1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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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冠有限│面額4萬元、付款行: │102年11月29日 │彰化縣大村鄉中山路3 │
│ │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票│102年12月某日 │段55號 │
│ │ │號YA0000000號、發票 │ │ │
│ │ │日103年2月7日之支票1│ │ │
│ │ │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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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富輪胎│現金4萬9200元 │102年11月4日 │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路2 │
│ │商行 │ │103年2月25日 │段1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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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元輪胎│面額1萬4200元、票號 │103年1月2日 │彰化縣花壇鄉溪南街34│
│ │行 │HTA0000000號、發票日│103年1月某日 │6號 │
│ │ │103年2月28日之支票1 │ │ │
│ │ │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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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樺慶輪胎│現金1萬400元 │102年12月26日 │臺中市豐原區圓環西路│
│ │有限公司│ │103年1月某日 │76號1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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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吉輪胎│現金3200元 │102年12月某日 │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3 │
│ │行 │ │102年12月某日 │段1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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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易行動│現金9600元 │103年3月17日 │苗栗縣後龍鎮中山路 │
│ │汽車企業│ │103年3月某日 │187之1號 │
│ │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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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久益輪胎│現金9600元 │103年2月24日 │彰化縣田尾鄉中山路1 │
│ │行 │ │103年3月某日 │段438號1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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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順輪胎│現金9600元 │103年2月7日 │彰化縣彰化市彰水路 │
│ │定位 │ │103年2月某日 │209號 │
├──┼────┼──────────┼───────┼──────────┤
│ │時代輪胎│現金9600元 │103年3月14日 │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2 │
│ │行 │ │103年3月某日 │段236之1號 │
├──┼────┼──────────┼───────┼──────────┤
│ │協益輪胎│現金2800元 │103年3月19日 │臺中市潭子區大富路1 │
│ │行 │ │103年3月某日 │段139號 │
├──┼────┼──────────┼───────┼──────────┤
│ │順仕輪胎│現金9600元 │102年10月25日 │臺中市梧棲區中華路2 │
│ │有限公司│ │102年11月某日 │段205號 │
├──┼────┼──────────┼───────┼──────────┤
│ │吉泰輪胎│現金5200元 │102年12月26日 │南投縣埔里鎮大成路27│
│ │行 │ │103年1月某日 │號1樓 │
└──┴────┴──────────┴───────┴──────────┘
附表二:
┌──┬────┬──────────┬───────┬──────────┐
│編號│冒用客戶│詐騙所得貨物之價值 │詐騙日期 │冒用客戶之地址 │
│ │名稱 │ │ │ │
├──┼────┼──────────┼───────┼──────────┤
│ 1 │大吉輪胎│800元 │102年12月4日 │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3 │
│ │行 ├──────────┼───────┤段164號 │
│ │ │9600元 │102年12月5日 │ │
├──┼────┼──────────┼───────┼──────────┤
│ 2 │華達輪胎│4萬元 │103年1月16日 │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路2 │
│ │有限公司│ │ │段203之5號 │
├──┼────┼──────────┼───────┼──────────┤
│ 3 │建中企業│4萬元 │102年12月26日 │苗栗縣苗栗市國華路 │
│ │社 │ │ │7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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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南光輪胎│1600元 │102年12月12日 │雲林縣斗六市明德北路│
│ │行 │ │ │1段151號1樓 │
├──┼────┼──────────┼───────┼──────────┤
│ 5 │時代輪胎│4萬元 │103年3月28日 │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2 │
│ │行 │ │ │段236之1號 │
├──┼────┼──────────┼───────┼──────────┤
│ 6 │協益輪胎│4萬元 │103年3月10日 │臺中市潭子區大富路1 │
│ │行 │ │ │段139號 │
├──┼────┼──────────┼───────┼──────────┤
│ 7 │亦榮發汽│4萬元 │103年1月27日 │雲林縣斗南鎮延平路3 │
│ │車材料行│ │ │段89之7號1樓 │
├──┼────┼──────────┼───────┼──────────┤
│ 8 │弘冠輪胎│4萬元 │103年3月26日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3 │
│ │行 │ │ │段1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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