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審簡,765,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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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7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1230號;
本院原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58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證據部分並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卷104年7月29日審判筆錄第3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 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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