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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9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賴美雀
被 告 張蔡雄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美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蔡雄因侵占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經具保人賴美雀於民國103年9 月25日繳納後予以釋放。
嗣經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張蔡雄提起公訴,然被告張蔡雄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並因另案通緝中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告單、準備程序筆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拘提事項回覆表、報告書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張蔡雄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賴美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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