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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昭家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384號),被告於審理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毛昭家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願受有期徒刑6 月之科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緩刑2 年。
本院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又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其非法公開傳輸之低度行為為非法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894號判決參照)。
至起訴書雖認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非法重製罪與同法第92條非法公開傳輸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構成想像競合犯,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參照),著作權法之非法重製行為與非法公開傳輸行為,並非同一行為,自不得以想像競合犯相繩,起訴書此部分所認尚有未合,附此敘明(智慧財產法院104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8號判決亦同此見解)。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上揭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2384號
被 告 毛昭家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7
樓之3
居南投縣草屯鎮○○路0段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毛昭家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電影,係如附表所示之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其等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影音檔案。
詎仍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未經如附表所示之人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3年6、7月間某日,在南投縣草屯鎮○○路0段00巷0號居處內,利用網路設備連接並登入其所申設使用帳號為「0000000000」之隨意窩Xuite網站,自某網站將前開視聽著作電磁紀錄檔案重製下載於自己電腦之電子儲存空間,再透過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連上網路,將之上傳至其設立於「隨意窩Xuite」網站中之個人部落格(網址:http://vlog .xuite .net/mau176 )之電子儲存空間,使不特定人點選其個人部落格網頁時即得以點閱觀賞或下載該著作,供不特定人得以觀看如附表所示之電影,而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委由楊泰順訴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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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次 │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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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毛昭家於警詢及本│訊據被告固坦承自大陸網│
│ │署偵查中之供述 │站下載如附表所示之電影│
│ │ │,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
│ │ │作權之犯行,辯稱:伊每│
│ │ │個影片都有設密碼,每一│
│ │ │部電影都不一樣,都是由│
│ │ │4個數字組成密碼,上面 │
│ │ │有寫大樂透4個1,或是順│
│ │ │1234,對方應該是用我密│
│ │ │碼上面的提示猜到密碼的│
│ │ │云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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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人即告訴人江文博於│證明被告所重製及公開傳│
│ │警詢中之證述 │輸之影片為附表所示之告│
│ │ │訴人所製作發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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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聯記錄查詢系統隨意│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窩Xuite網站帳號之會 │ │
│ │員基本資料、通聯調閱│ │
│ │查詢單、隨意窩網站之│ │
│ │擷取畫面、財團法人臺│ │
│ │灣國際影視基金會鑑識│ │
│ │報告、警方查扣侵害著│ │
│ │作權物品價值估價表、│ │
│ │網頁翻拍照片、網頁列│ │
│ │印資料、蒐證錄影光碟│ │
│ │片、著作權證明文件影│ │
│ │本、電影畫面列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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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毛昭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
查被告自103年6、7月某日起至同年查獲之日止,多次在其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下載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再將之上傳至網路空間,本質上乃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反覆、持續實行,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具有一個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自應各論以一罪。
再被告係基於使不特定人得以下載視聽著作檔案之單一目的,將未獲授權之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檔案重製並放置於網路空間,供不特定人自行下載傳輸,其所為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被告以公開傳輸之方法,將告訴人之視聽著作重製後刊登於上開網站,使不特定人得以透過網路瀏覽及下載系爭著作之內容,致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多次受到侵害,此情節自較被告將告訴人著作予以重製之行為為重)。
復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各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亦請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
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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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電影中文片名 │權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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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鋼鐵人3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 │歌吉拉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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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終極警探5:跨國 │美商廿世記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救援 │ │
├──┼────────┼────────────────┤
│4 │猩球崛起2:黎明 │同上 │
│ │的進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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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露西 │美商環球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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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刺客聯盟 │同上 │
├──┼────────┼────────────────┤
│7 │玩命關頭6 │同上 │
├──┼────────┼────────────────┤
│8 │紅翼行動 │同上 │
├──┼────────┼────────────────┤
│9 │白宮末日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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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07空降危機 │同上 │
├──┼────────┼────────────────┤
│11 │蜘蛛人驚奇再起2 │同上 │
│ │:電光之戰 │ │
├──┼────────┼────────────────┤
│12 │不可能的任務4: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鬼影行動 │ │
├──┼────────┼────────────────┤
│13 │狙擊生死線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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