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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文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文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莊文慶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莊文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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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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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森林法 │ 竊 盜 │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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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併│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6 月,如│
│ │科罰金新臺幣4 萬│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7576元,徒刑如易│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 │科罰金,罰金如易│ │ │
│ │服勞役,均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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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10月1日至 │ 103年4月12日 │ 103年4月12日 │
│ │103年10月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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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3 年度偵│檢察署103 年度偵│檢察署103 年度偵│
│ │字第4260號 │字第12444號 │字第124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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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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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3年度訴字 │ 103年度訴字 │ 103年度訴字 │
│事實審│ │ 第487號 │ 第1380號 │ 第13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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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3年11月27日 │ 104年3月30日 │ 104年3月30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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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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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3年度訴字 │ 103年度訴字 │ 103年度訴字 │
│判 決│ │ 第487號 │ 第1380號 │ 第13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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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4年2月2日 │ 104年6月25日 │ 104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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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或│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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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編號2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檢察署104 年度執│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
│ │再字第80號 │ 字第95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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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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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 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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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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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1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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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3 年度偵│ │ │
│ │字第12444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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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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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3年度訴字 │ │ │
│事實審│ │ 第138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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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4年3月30日 │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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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 103年度訴字 │ │ │
│判 決│ │ 第1380號 │ │ │
│ ├────┼────────┼────────┼────────┤
│ │判 決│ 104年6月2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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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或│ 得易科罰金 │ │ │
│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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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1.編號2至4已定應│ │ │
│ │ 執行有期徒刑10│ │ │
│ │ 月 │ │ │
│ │2.臺灣臺中地方法│ │ │
│ │ 院檢察署104 年│ │ │
│ │ 度執字第953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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