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聲,2913,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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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1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高子淵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34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被告高子淵因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於犯本案之前已有參與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之犯行,卻再犯本件加重詐欺取財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104年4月24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茲此項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高子淵之必要。

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源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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