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聲,2923,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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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23號
聲 請 人 營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子良
被 告 陳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贓物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794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刑事扣押物發還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

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係以確有被害人之物遭扣案為必要。

否則,如案內並無被害人所主張之物遭扣押,自無從予以判斷該物是否有留存之必要及得否發還。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狀雖記載遭竊車輛車牌號碼為7727-YU 號,然依聲請狀所載之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應為7277-YU 號之誤載,合先敘明。

而依上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該車牌號狀態為「車輛失竊註銷」,車主為「富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為「新竹縣竹東鎮○○路0 段000 號3 樓」,與本件聲請人公司名稱及地址不同,則聲請人是否為上開車輛車主,尚非明確。

㈡又聲請人雖聲請發還上開車輛,而該車輛依卷內事證,確曾因失竊,由高雲祥報案,嗣被告曾收受該車,惟經本院遍查全卷(含本件104 年度易字第794 號追加起訴案件,及104年度訴字第245 號本訴案件),並無此前揭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經尋獲及扣案之紀錄,且依被告前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係稱曾收購上開車輛,惟業已在其修車廠經解體,是上開車輛應確未遭尋獲並於案內查扣。

故聲請人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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