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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俊傑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10325號、 104年度執聲字第2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俊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余俊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
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亦為刑法第41條第1項所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余俊傑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上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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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 │
│ │危險罪 │危險罪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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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3月31日凌晨5 │102年10月15日凌晨2│ │
│ │時許 │時2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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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速 │臺中地檢104年度撤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887號 │緩偵字第11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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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本院 │ 本院 │ │
│最├──────┼─────────┼─────────┼─────────┤
│後│ │ │ │ │
│事│案 號│104年度中交簡字第 │104年度中交簡字第 │ │
│實│ │1196號 │1109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年4月20日 │104年4月10日 │ │
│ │ │ │ │ │
├─┼──────┼─────────┼─────────┼─────────┤
│ │法 院│ 本院 │本院 │ │
│ │ │ │ │ │
│確├──────┼─────────┼─────────┼─────────┤
│定│ │ │ │ │
│判│案 號│104年度中交簡字第 │104年度中交簡字第 │ │
│決│ │1196號 │1109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5月11日 │104年7月9日 │ │
│ │ │ │(撤回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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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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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
│ │字第6895號 │字第10325號 │ │
│ │(社勞中) │(未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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