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聲,3012,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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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清溪
具 保 人 吳彥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1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彥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謝清溪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 萬元,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吳彥陽因受刑人謝清溪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8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具保人出具之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 件附卷可稽。

茲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緝字第2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83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並未到案執行,且經該署檢察官命警拘提,猶未到案等情,有該案判決書、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查訪紀錄表、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復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亦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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