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閭世鴻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執聲字第24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閭世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閭世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4年8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 年4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敏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