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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鳳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鳳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鳳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林鳳儀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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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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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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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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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8月10、11日 │104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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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715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7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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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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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462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48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3月12日 │104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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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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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462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480號 │
│判 決├────┼───────────┼───────────┤
│ │判 決│104年4月7日 │104年7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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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易科罰金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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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6102號 │104年度執字第111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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