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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志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志強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此有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江志強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至附表編號2之罪所宣告之刑,得易科罰金,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乙節,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司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江志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
│罪 名│詐欺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4月 │
│ │(共六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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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①103年10月29日 │103年12月初某日起至 │
│ │②103年10月31日 │同年月26日19時10分許│
│ │③103年11月2日 │ │
│ │④103年11月11日 │ │
│ │⑤103年12月19日 │ │
│ │⑥103年12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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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31399號、104年度偵│第31399號、104年度偵│
│ │字第1225號、第2602號│字第1225號、第2602號│
│ │、第2973號、第6472號│、第2973號、第64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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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347號 │104年度訴字第347號 │
│事│ │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347號 │104年度訴字第347號 │
│判│ │ │ │
│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13日 │104年7月13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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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均否 │ 是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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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0819號 │第10820號 │
│ │(已定應執行刑1年6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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