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聲,3294,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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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賓
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執聲字第26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文賓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8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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