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聲,3331,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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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政育
王俊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68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2656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黑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沒收。

其餘對被告王俊岳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政育、王俊岳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6869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8月8日確定,104年8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黑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1支,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雖他共同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

幫助犯則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功,且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易言之,在各行為人彼此間並無所謂犯意之聯絡之情形下,本即無共犯一體負責原則之適用,若非屬被告所有,自不得逕以在被告所犯幫助犯行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三、經查扣案黑色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1支係被告張政育所有供其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張政育於警詢時供述明確,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證(見偵查卷第7頁)。

又被告張政育使用扣案手機所犯賭博罪,業經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6869號緩起訴處分,於103年8月8日確定,104年8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就被告張政育部分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至對被告王俊岳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手機部分,因被告王俊岳係提供其帳號、密碼予被告張政育使用,經檢察官認被告王俊岳此部分所為係幫助被告張政育賭博,是被告王俊岳就被告張政育犯賭博罪部分並無共同犯意,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對於被告張政育所有供其犯賭博罪之上開扣案手機,自無庸併對被告王俊岳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聲請對被告王俊岳宣告沒收部分與前揭法律規定不符,非有理由,爰依法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柏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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