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訴,20,20150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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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功正
選任辯護人 薛逢逸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嫌部分,被告究係以幫助該「許文隆」所屬詐欺集團之犯意,或與該詐欺集團間有上開犯嫌之犯意聯絡,仍有疑義,是本院認被告辯護人聲請向法務部函調「許文隆」提供被告之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自102年11月間至103年12月間之帳戶明細資料及上開帳戶之開戶資料,應有調查之必要。
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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