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訴,263,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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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翊龍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173、3174、3176、3177、3294、3309、6034、60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翊龍與共犯陳思帆、張右聖、王昰閔、黃誌嘉、陳樹彬(原名陳泰樺,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改名)等人因證人官振發在臺中市后里地區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因毒品地盤及價額等問題,引起共犯張右聖、陳樹彬等人不滿,且因共犯陳樹彬與證人官振發為朋友,渠等遂利用證人官振發較信任共犯被告陳樹彬之原因,又共犯張右聖從旁得知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證人林志豪平日(於 103年5 月底至6 月初)曾向證人官振發購買愷他命,遂欲以錄影證人官振發販賣毒品過程後燒成光碟後再向其恐嚇取財以擴大其他人販賣毒品勢力並得獲得財物,故被告陳翊龍與共犯陳思帆、張右聖、王昰閔、黃誌嘉、陳樹彬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遂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共犯張右聖提供可錄影之眼鏡一副交予不知渠等要對證人官振發恐嚇取財之證人胡濬平,並指示不知情之證人林志豪、胡濬平將交易過程錄影,嗣證人林志豪於103 年6 月8 日上午某時以通訊軟體微信向證人官振發表示要購買愷他命,證人官振發答應後,雙方於同日中午12時許,約在臺中市后里區三豐路與南村路口之7-11統一便利超商停車場,另由證人胡濬平戴上上開眼鏡錄影,證人林志豪再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予證人官振發,證人官振發則交付價值1000元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證人林志豪,供證人林志豪施用,證人林志豪、胡濬平錄影後,於不詳時日交給共犯張右聖,共犯張右聖再將上開錄影燒成光碟,並請共犯陳樹彬扮白臉,使共犯陳樹彬作為共犯張右聖等人以販毒光碟恐嚇取財證人官振發之橋樑,讓證人官振發失去戒心,之後共犯張右聖聯繫共犯王昰閔及其他住在豐原地區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奇之人及其他不詳之人,遂先於103 年6 月29日23時許糾集眾人在臺中市○里區○○路○○村路○○○○○○○○○○○○○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欲向證人官振發恐嚇威脅竟賣毒品予證人林志豪,證人官振發因害怕而駕車逃離現場,並於當晚隨即與共犯陳樹彬聯繫表示遭人設計,共犯陳樹彬向共犯張右聖表示證人官振發已經中計後,共犯張右聖遂聯繫共犯陳思帆、王昰閔,另共犯陳思帆又聯絡被告陳翊龍、共犯黃誌嘉及其他豐原地區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再於7 月4 日19時至20時許至臺中市后里區七星公園會面。

共犯陳忠帆並於同年7 月 4日將其持有未具殺傷力之手槍含有彈匣1 個及具有殺傷力之子彈l 顆、西瓜刀l 把放在車上,對坐其車上之被告陳翊龍、共犯黃誌嘉表示等等去證人官振發家可以拿下車教訓證人官振發等,渠等遂於同日20時許一同前往證人官振發位於臺中市○里區○○里○○路0 ○0 號住處,被告陳翊龍即與共犯陳思帆、黃誌嘉共同基於恐嚇取財、傷害、恐嚇等犯意,由共犯陳思帆在車上交付上開槍彈予共犯黃誌嘉,另交付 1把西瓜刀予被告陳翊龍,渠等至證人官振發住處後,由共犯張右聖向證人官振發表示握有販賣毒品的光碟,證人官振發與證人官振強、官泰新走出住處,證人官振強見共犯張右聖手上握有官振發之鑰匙,即上前向共犯張右聖欲取回,共犯張右聖與證人官振強隨即發生拉扯,共犯陳思帆遂指示被告陳翊龍及共犯黃誌嘉至車上取其所有之槍、彈、及西瓜刀,共犯黃誌嘉遂持扣案之手槍(含子彈1 發)指向證人官振強、官振發、官泰新,證人官振強擔心家人安危,遂上前搶槍,被告陳翊龍遂持該西瓜刀朝證人官振強右手臂及身上砍擊,致證人官振強當場右手臂遭砍斷,受有開放性骨折等傷害後因員警據報前來,被告陳翊龍等恐嚇取財之犯行始未得逞等語,因認被告陳翊龍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之恐嚇取財未遂、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同法第277條第l 項之傷害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陳翊龍已於104 年6 月4 日死亡乙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l 紙(見本院卷二第56頁)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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