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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陳蔡梅珠
被 告 賴意明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 年度易字第271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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