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中交簡附民,25,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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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賈美瑜
訴訟代理人 楊璧榕律師
被 告 張哲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中交簡字第23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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