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中智簡,56,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智簡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安慧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9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安慧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及第8 行關於被告所侵害之權利態樣「公開展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公開傳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著作權法上所稱「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所稱「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著作權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複製下載系爭畫面圖檔後,將系爭畫面圖檔上傳張貼在其所經營之露天拍賣網頁上,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時得以觀看。

是核被告徐安慧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其非法公開傳輸之低度行為為非法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89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檢察官聲請意旨雖認被告將前揭視聽著作中之畫面圖檔上傳並刊登於其所申設帳號「peaceya88 」之露天拍賣網站之行為,另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公開展示罪,惟按所謂「公開展示」,係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又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3款、第2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參酌87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27條之立法說明「舊法規定公開展示權之客體僅限於著作原件,而原件依現行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係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惟攝影著作原件為底片,公開展示底片(負片)並無甚意義,新法爰參酌各國著作權法規定,將著作重製物增列為公開展示權之客體,但以未發行者為限」,顯見著作人公開展示權之客體,僅限於「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未發行之攝影著作」,而不論其究為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苟所展示者,為「已發行」之美術或攝影著作者,尚難論以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公開展示罪,經查,本件遭侵害著作權係三立公司之視聽著作,自與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享有公開展示權之客體(即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未合,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此部分所指,容有誤會。

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雖亦認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非法重製罪與同法第92條之非法公開展示罪(嗣經本院更正為同條之非法公開傳輸罪,業如前述),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構成想像競合犯,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著作權法之非法重製行為與非法公開傳輸行為,並非同一行為,自不得以想像競合犯相繩(智慧財產法院104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聲請意旨此部份亦有未合,應併予更正。

㈢爰審酌被告擅自重製告訴人視聽著作中之畫面圖檔,復以網路方式擅自公開傳輸之,而侵害他人之智慧創作,損及告訴人享有之著作財產權,足徵其法治觀念有所偏差,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然考量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積極爭取與告訴人和解之機會並表示願於能力範圍內補償告訴人之損失,然因雙方對於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致終未能成立和解,有本院簡易庭調解事件報告書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犯後態度尚可,至於告訴人尚未受填補之損害,告訴人亦已尋求附帶民事訴訟方式提出(即本院104 年度智簡附民字第7 號),而可獲得救濟,復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法,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從事網拍工作而勉持之生活狀況、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