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中簡,1355,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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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雅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5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雅燕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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