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中簡,377,2015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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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郁驊

上列被告因犯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7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侯郁驊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侯郁驊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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