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中簡附民,10,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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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羅美梅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律師
被 告 陳清肇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郭瓊茹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356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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