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中簡附民,33,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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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林谷豐
被 告 曾耀輝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2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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