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交簡上附民,9,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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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洪明助
訴訟代理人 洪佳綸
被 告 張淑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簡上字第1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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