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交訴,52,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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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訴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1325 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志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志豪於民國103 年12月13日晚間10時許,在臺中市梧棲區自強一街其友人住處內食用加有酒類之燒酒雞後,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百分之0.05以上,竟仍於翌(14)日凌晨0 時許,酒後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欲返回其住處。

嗣於同(14)日凌晨0 時19分許,其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梧棲區臨港路4 段860 巷與臨港路4 段交岔路口時,適GALVEZ JOSE WOODY ELARDO亦於飲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GUMBAO ROBERTO JR .PASAPORTE行駛至該路口,並貿然闖越紅燈,林志豪見狀閃避不及,其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因而與GALVEZ JOSE WOODY ELARDO騎乘之上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該普通重型機車當場倒地,後座乘客GUMBAO ROBERTO JR .PASAPORTE因而受有外傷性顱腦損傷併胸腹部鈍性傷之傷害,經送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救治後,延至同日凌晨1 時22分許,仍因多重器官損傷,不治死亡(林志豪涉犯過失致死罪嫌,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GALVEZ JOSE WOODY ELARDO涉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致人於死罪嫌,由本院另行判決)。

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將林志豪送醫救治,並委請光田綜合醫院沙鹿院區於103 年12月14日凌晨1 時31分許,對其實施抽血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百分之0.207 ,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林志豪之供述。

㈡員警職務報告、被告之光田綜合醫院沙鹿院區藥物濃度檢查報告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 份。

㈢道路交通事故照片34張。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累犯,願受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宣告。

本院核諸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附記事項:被告前於103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沙交簡字第3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3 年5 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外,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七、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恩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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