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交附民,80,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林進賢
被 告 徐文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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