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侵訴,99,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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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訴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男(代號0000-000000B,姓名、年籍均詳卷)

選任辯護人 許名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男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男(代號0000-000000B,姓名、年籍均詳卷)因加重強制性交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重刑而逃亡之可能性重大,被告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4 年5 月7 日起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104 年8 月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 年6 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且被告所犯加重強制性交之重罪,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 月之重刑,而重刑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於此情形下,逃亡之誘因勢將隨之增加,為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已非同於以往,為保全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8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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