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原訴,10,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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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Van Dai(陳文大)
Dao Van Quang(陶文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簡士袲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定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490號、第3491號、第3492號、第3494號、第3495號、第3496號、第3497號、第3498號、第3499號、第3500號、第3501號、第3502號、第3886號、第8067號、第8068號、第8070號、第8071號、第8078號、第8079號、第8080號、第8081號、第8082號、第8083號、第8084號、第8090號、第8091號、第12099號、第12101號、第12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Van Dai(陳文大)、Dao Van Quang(陶文光)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Tran Van Dai(陳文大)、Dao Van Quang(陶文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Tran Van Dai(陳文大)、DaoVan Quang(陶文光)涉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第4款之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104年5月19日起執行羈押。

二、本院審酌被告Tran Van Dai(陳文大)、Dao Van Quang(陶文光)所犯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嫌,有被告Tran VanDai(陳文大)、Dao Van Quang(陶文光)之部分自白在卷可稽,復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人證、書證、物證(詳見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可資證明,足認被告Tran Van Dai(陳文大)、Dao Van Quang(陶文光)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而被告Tran Van Dai(陳文大)之居留效期至103年6月10日,並於該日起行方不明;

被告Dao Van Quang(陶文光)之居留效期至101年3月11日,並於該日起行方不明,有居留外僑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494號卷第4、12頁),且被告Tran Van Dai(陳文大)、Dao Van Quang(陶文光)於本院審理時均自承其為逃逸外勞,並無固定住所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1頁),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經本院訊問被告Tran Van Dai(陳文大)、Dao Van Quang(陶文光)後,認被告TranVan Dai(陳文大)、Dao Van Quang(陶文光)就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Tran Van Dai(陳文大)、Dao VanQuang(陶文光)之羈押期間均應自104年8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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