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審交附民,124,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柯妃霖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柯有成
原 告 柯妃蓉
被 告 張鴻裕
新生活興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洪何興
展農蔬菜雜貨行
即被 告 張蕭淑慧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