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審簡附民,22,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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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詹菀婷
被 告 劉阿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4年度審簡字第7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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