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審訴,609,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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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6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青葉科技有限公司(即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楊溱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3723、13724號、104年度偵字第1245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溱榛犯製造偽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青葉科技有限公司(即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製造偽藥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楊溱榛前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9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經減刑為3月15日,於96年7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擔任前設於臺中市○○區○○○街00號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妤婷公司;

該公司於103年4月8日更名為青葉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製造西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而未經申請領得藥品許可證,即屬偽藥,不得製造、販賣。

竟基於擅自製造偽藥販賣之犯意,於99年間某日,將含有「Sildenafil」、「Homosildenafil(分子量488)」、「Thiohomosildenaf il(分子量504)」西藥成分之原料,交予某製藥公司加工、打錠、分裝及包裝,將含有「Sildenafil」、「Homosild en afil(分子量488)」、「Thiohomosildenafi l(分子量504)」西藥成分之原料,製造成「康力寶」(錠劑),楊溱榛取得上開偽藥「康力寶」後,即基於販賣偽藥營利之接續犯意,將「康力寶」販售予不知情之蕭振旺(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婕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婕朵公司)等經銷商,再由婕朵公司銷售至王敏如(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之「麗總精緻生活館」及昌平路1段212之2號之「康總精緻生活館」。

嗣經臺中市衛生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下同)在上開「康總精緻生活館」就其所販售之「康力寶」進行抽驗,並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後,檢出上開3種西藥成分,因而循線查獲上情。

另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會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於100年1月20日持搜索票前往妤婷公司、婕朵公司、麗總精緻生活館、康總精緻生活館等處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一至四之物品。

二、證據:㈠被告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即青葉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溱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被告楊溱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㈢證人蕭振旺於臺中市調查處及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王敏如於臺中市調查處及偵查中之證述。

㈤證人林哲男於臺中市調查處及偵查中之證述。

㈥婕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進貨明細表。

㈦婕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特定產品客戶銷售表。

㈧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99年7月13日銷售單影本1紙。

㈨臺中市衛生局99年10月22日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檢查現場紀錄表影本1份。

㈩臺中市衛生局99年12月10日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1紙。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12月6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之檢驗報告書影本。

扣案之「康力寶」產品包裝盒。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即青葉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溱榛、被告楊溱榛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㈠被告楊溱榛兼代表人犯藥事法,累犯,願受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之科刑。

㈡被告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即青葉科技公司代表人楊溱榛,因執行業務犯製造偽藥罪願受罰金新臺幣30萬元。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8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附錄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
(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妤婷公司」)1.「康力寶」宣傳資料1冊
2.「康力寶」請款單6張
3.「康力寶」出貨單2張
4.「康力寶」檢驗報告1冊
5.筆記本1冊
6.客戶資料1冊
附表二
(搜索地點:彰化縣員林鎮○○路000號6樓之1「婕朵公司」)1.婕朵公司資料VCD1片
(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
1.「康力寶」3盒
2.出貨明細3份
3.客戶資料2份
4.妤婷公司產品型錄1份
附表三
(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麗總精緻生活館」)
1.「康力寶」12盒
2.昭信標準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5張
3.「麗總精緻生活館」進貨單15張
4.「麗總精緻生活館」收貨單4張
附表四
(搜索地點: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康總精緻生活館」)
1.「康力寶」5盒7粒(共57粒)
2.進貨單1份
3.銷貨資料1份
4.「康力寶」供貨廠商資料
5.「康力寶」相關資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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