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易,207,201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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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妤
選任辯護人 彭敬元律師
楊玉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9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理由欄貳㈢第八行所載「證人彭敬元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應更正為「證人柯俊煌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與正本於判決理由欄貳㈢第8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月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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