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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榮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92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榮庭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蔡榮庭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 年6 月4 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9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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