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易,438,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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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憶榕
王錦輝
葉益勝
簡燕明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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