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易,924,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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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金波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0819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中簡字第1013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081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被告張金波業於民國104年7月20日死亡之事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其餘同案被告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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