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易,928,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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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9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德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德祥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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