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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松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829號、104 年度執字第6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松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松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1 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吳松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
受刑人亦於104 年6 月3 日就上開各罪,包括附表編號2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 、3 至6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吳松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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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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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3年8月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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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 年09月01 日 │103 年09月01日 │102年10月2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3 年度毒│檢察署103 年度毒│檢察署103 年度偵│
│ │偵字第2296號 │偵字第2296號 │字第228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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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年度審訴字第│104 年度訴字第 │
│實│ │ 338號 │ 338號 │ 49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3 年12月15日 │103年12月15日 │104 年03月25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年度審訴字第│104 年度訴字第 │
│決│ │ 338號 │ 338號 │ 49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 年12月24日 │103年12月24日 │104年04月1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4 年度執│
│ │字第2210號 │字第2211 號 │字第6094號(編號│
│ ├────────┴────────┤3 至6 已定應執行│
│ │編號1 至2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有期徒刑4年8 月 │
│ │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已發指揮書接│
│ │執更字第1640號換發指揮書,執行完畢│續104 年度執更字│
│ │日期108年7月5日) │第1640號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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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9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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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 年07月01 日 │103 年08月31日 │103 年09月0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3 年度偵│檢察署103 年度偵│檢察署103 年度偵│
│ │字第22898號 │字第22898號 │字第22898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訴字第 │
│實│ │ 49號 │ 49號 │ 49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年03月25日 │ 104年03月25日 │ 104年03月25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訴字第 │
│決│ │ 49號 │ 49號 │ 49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04月13日 │104年04月13日 │104年04月1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字第6094號(編號3 至│
│ │6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已發指揮書接續104 年│
│ │度執更字第1640號後執行)執行完畢日期113 年3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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