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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聲字第2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文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文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文彬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7年度台非字第5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依職權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是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附表:
受刑人施文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險罪 │險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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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7月。 │
│ │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 │ │
│ │折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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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12月17日 │104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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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464號 │第71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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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 │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審交簡字第77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65│
│實│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年2月25日 │104年6月9日 │
│ │ │ │ │
├─┼──────┼──────────┼──────────┤
│確│法 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審交簡字第77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65│
│ │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4月7日 │104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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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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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5427號 │第9885號刑期屆滿日 │
│ │ │105年6月11日(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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