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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文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文謙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文謙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郭文謙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前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司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郭文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詐欺 │侵占 │詐欺 │
├────────┼─────────┼─────────┼─────────┤
│ 宣 告 刑 │拘役35日,如易科罰│拘役20日,如易科罰│拘役40日,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12日起至 │103年5月29日 │102年8月15日起至 │
│ │15日止(原聲請書誤│ │102年8月16日止(原│
│ │植為102年6月底某日│ │聲請書誤植為102年5│
│ │至102年7月12日) │ │月25日至102年8月16│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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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 度 及 案 號 │察署103年度偵字第 │察署104年度偵字第 │察署103年度偵字第 │
│ │4263號 │1017號 │228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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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案 號 │103年度簡字第1277 │104年度中簡字第186│104年度簡字第107號│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年12月31日 │ 104年3月5日 │ 104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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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案 號 │103年度簡字第1277 │104年度中簡字第186│104年度簡字第107號│
│ │ │號 │號 │ │
│判 決├────┼─────────┼─────────┼─────────┤
│ │判決確定│ 104年2月4日 │ 104年4月14日 │ 104年7月20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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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均是 │ 均是 │ 均是 │
│ 罰金、社會勞動 │ │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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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106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 │察署104年度執字第 │
│ │執字第5616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拘役50│10513號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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