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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智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2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商品品名、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智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779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 年7月25日確定,104 年7 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拉拉熊商標原子筆等物(詳102 年度保管字第247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梁智昭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7791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02 年7 月25日確定,並於104 年7 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在卷可稽。
而被告前開遭查獲違反商標法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屬仿冒如附表「受侵害商標」欄商標之商品,均經鑑定,確認屬侵害如附表「受侵害商標」欄內商標之商品,此有各該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資料檢索、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臺中分隊保二(一)【二】警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4、28至29、37至46、49至52、54、56至60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予以沒收,聲請人聲請本院沒收上開物品,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 受侵害商標 │商品品名、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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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拉拉熊 │原子筆49支 │
│ │ ├──────────────────┤
│ │ │立可白7 個 │
│ │ ├──────────────────┤
│ │ │筆盒2 個 │
│ │ ├──────────────────┤
│ │ │筆記本7 本 │
│ │ ├──────────────────┤
│ │ │印章24個 │
│ │ ├──────────────────┤
│ │ │印泥6 個 │
├──┼──────┼──────────────────┤
│2. │HELLO KITTY │鉛筆2 支 │
├──┼──────┼──────────────────┤
│3. │美樂蒂 │貼紙1 張共10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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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迪士尼 │貼紙4 張共20枚 │
│ │ ├──────────────────┤
│ │ │書包2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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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喜羊羊 │書包2 個 │
│ │ ├──────────────────┤
│ │ │貼紙4 張共34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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