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聲,3136,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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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桂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3 年度偵字第18032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執聲字第2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傳真機壹臺、六合手冊壹本、六合彩簽單肆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桂杏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8082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 年8 月1 日確定,104 年7 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案之傳真機1 臺、六合手冊1 本、六合彩簽單4 張(詳103 年度保管字第2812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定。

經查:本件被告吳桂杏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8082 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3 年度上職議字第6463號維持原處分而確定,於104 年7 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8082 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3 年度上職議字第6463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

而本案扣押之六合彩簽單4 張,係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屬專科沒收之物(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扣案之傳真機1 臺及六合手冊1 本則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聚眾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述明確(分見警卷第2 頁反面,偵卷第7 頁),故聲請人聲請就上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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