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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誠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誠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高誠敬因公共危險及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屬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另就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則屬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8 月11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是依上開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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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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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公共危險 │肇事逃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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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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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 年12月4日 │102 年10月30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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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2 年度偵│臺中地檢102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28009號 │字第2781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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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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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3 年度豐交簡字第│103 年度交訴字第 │ │
│ │ │116 號 │37 號 │ │
│事實審├────┼─────────┼─────────┤ │
│ │判 決 │103 年1 月22日 │103 年4 月16 日 │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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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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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3 年度豐交簡字第│103 年度交訴字第 │ │
│ │ │116 號 │37 號 │ │
│判 決├────┼─────────┼─────────┤ │
│ │判 決│103 年2 月25日 │103 年5 月19日 │ │
│ │確定日期│ │(原判決諭知之緩刑│ │
│ │ │ │經本院以104 年度撤│ │
│ │ │ │緩字第62號裁定撤銷│ │
│ │ │ │,該裁定並於104 年│ │
│ │ │ │6 月3 日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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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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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3 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
│ │字第3540號(已執畢│更緝字第209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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